葫政办发〔202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8〕31号)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区片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县(市)区征地区片地价等别和标准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详见附件。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占比80%,安置补助费占比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8〕31号)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区片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县(市)区征地区片地价等别和标准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详见附件。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占比80%,安置补助费占比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