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
据报道,郑州小伙李凯强骑车在街上赶路,宋老太骑车撞上他的后车轮,李凯强下车扶起宋老太,宋老太却称李凯强骑车撞上了她,要求李凯强负责。此案经交警部门勘查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依现场情况,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法院以此为依据,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李凯强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宋老太各项损失近八万余元。
消息既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的判决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强列质疑,有人称李凯强是郑州的彭宇,更有人抨击宋老太恩将仇报,指责法官判案不公。那么本案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呢?什么是公平原则,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赔偿宋老太损失是否适当?本人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本案中,法官已确定了李凯强对此事故的发生无责,却又判令李凯强赔偿宋老太损失,其法律依据便是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受害人单独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由其他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公平责任是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中华民族素有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而公平原则是这种优良传统在法律中的反映。其适用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受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其次要求受害方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第三,此损失要求受害方承担可能会对受害方造成巨大的负担,对受害方来讲,显失公平。第四,要求承担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对此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联系。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中华民族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依法给受害人以适当补偿。依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公平原则主要适用在紧急避险,高空坠物伤人,又找不到施害者等场合。
那么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报道来看,本案是因宋老太与李凯强的车辆发生碰撞而发生的,事发时,宋老太指责李凯强撞上了自已,把自已撞伤;而李凯强则认为是老太太撞到了自已的车上,李凯强出于好心,过去救她,事故的发生,是宋老太自已骑车不小心,是宋老太自已的原因所造成的。对于事情的真相,我们不在现场,不好妄加评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事故的发生,肯定存在过错方。而公平原则的适用原则是事故各方均无过错。故本案不适用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书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无法分清双方责任,便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只是说依当时的现场无法分清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与当事人均无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种种原因,如因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原因,以致无法对事故进行客观分析,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则交警部门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重新质证、举证,由法院依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依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确定赔偿。可见,无法划清事故责任并不等于当事人无过错。无过错是指事故真相大白,根据现场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有任何过错。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大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本案只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又没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只不过是需要查清究竟是谁有过错的问题。既然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要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事故责任就是,何以称双方对事故均无有过错,进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再者,公平原则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要求事故发生后,若由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而本案中,宋老太自已骑车撞上李凯强,致自已受伤,因自已的原因,致自已受伤,由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有何不公?难道自已受伤,非得拉几个垫背的充当冤大头才算公平吗?
据报道,郑州小伙李凯强骑车在街上赶路,宋老太骑车撞上他的后车轮,李凯强下车扶起宋老太,宋老太却称李凯强骑车撞上了她,要求李凯强负责。此案经交警部门勘查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依现场情况,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法院以此为依据,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李凯强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宋老太各项损失近八万余元。
消息既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的判决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强列质疑,有人称李凯强是郑州的彭宇,更有人抨击宋老太恩将仇报,指责法官判案不公。那么本案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呢?什么是公平原则,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赔偿宋老太损失是否适当?本人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本案中,法官已确定了李凯强对此事故的发生无责,却又判令李凯强赔偿宋老太损失,其法律依据便是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受害人单独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由其他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公平责任是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中华民族素有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而公平原则是这种优良传统在法律中的反映。其适用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受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其次要求受害方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第三,此损失要求受害方承担可能会对受害方造成巨大的负担,对受害方来讲,显失公平。第四,要求承担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对此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联系。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中华民族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依法给受害人以适当补偿。依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公平原则主要适用在紧急避险,高空坠物伤人,又找不到施害者等场合。
那么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报道来看,本案是因宋老太与李凯强的车辆发生碰撞而发生的,事发时,宋老太指责李凯强撞上了自已,把自已撞伤;而李凯强则认为是老太太撞到了自已的车上,李凯强出于好心,过去救她,事故的发生,是宋老太自已骑车不小心,是宋老太自已的原因所造成的。对于事情的真相,我们不在现场,不好妄加评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事故的发生,肯定存在过错方。而公平原则的适用原则是事故各方均无过错。故本案不适用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书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无法分清双方责任,便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只是说依当时的现场无法分清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与当事人均无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种种原因,如因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原因,以致无法对事故进行客观分析,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则交警部门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重新质证、举证,由法院依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依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确定赔偿。可见,无法划清事故责任并不等于当事人无过错。无过错是指事故真相大白,根据现场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有任何过错。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大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本案只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又没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只不过是需要查清究竟是谁有过错的问题。既然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要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事故责任就是,何以称双方对事故均无有过错,进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再者,公平原则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要求事故发生后,若由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而本案中,宋老太自已骑车撞上李凯强,致自已受伤,因自已的原因,致自已受伤,由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有何不公?难道自已受伤,非得拉几个垫背的充当冤大头才算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