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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郑州李凯强案件(给郑州的法官们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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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9.150.204.*
谢政敏
据报道,郑州小伙李凯强骑车在街上赶路,宋老太骑车撞上他的后车轮,李凯强下车扶起宋老太,宋老太却称李凯强骑车撞上了她,要求李凯强负责。此案经交警部门勘查处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依现场情况,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法院以此为依据,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李凯强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宋老太各项损失近八万余元。
消息既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的判决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强列质疑,有人称李凯强是郑州的彭宇,更有人抨击宋老太恩将仇报,指责法官判案不公。那么本案处理是否公平、公正呢?什么是公平原则,法院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赔偿宋老太损失是否适当?本人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本案中,法官已确定了李凯强对此事故的发生无责,却又判令李凯强赔偿宋老太损失,其法律依据便是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受害人单独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由其他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公平责任是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中华民族素有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而公平原则是这种优良传统在法律中的反映。其适用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受损害后果均没有过错,其次要求受害方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第三,此损失要求受害方承担可能会对受害方造成巨大的负担,对受害方来讲,显失公平。第四,要求承担责任的各方当事人对此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联系。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中华民族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依法给受害人以适当补偿。依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公平原则主要适用在紧急避险,高空坠物伤人,又找不到施害者等场合。
那么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报道来看,本案是因宋老太与李凯强的车辆发生碰撞而发生的,事发时,宋老太指责李凯强撞上了自已,把自已撞伤;而李凯强则认为是老太太撞到了自已的车上,李凯强出于好心,过去救她,事故的发生,是宋老太自已骑车不小心,是宋老太自已的原因所造成的。对于事情的真相,我们不在现场,不好妄加评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事故的发生,肯定存在过错方。而公平原则的适用原则是事故各方均无过错。故本案不适用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书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无法分清双方责任,便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只是说依当时的现场无法分清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与当事人均无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种种原因,如因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原因,以致无法对事故进行客观分析,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则交警部门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重新质证、举证,由法院依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依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确定赔偿。可见,无法划清事故责任并不等于当事人无过错。无过错是指事故真相大白,根据现场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有任何过错。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大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本案只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又没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只不过是需要查清究竟是谁有过错的问题。既然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要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划分事故责任就是,何以称双方对事故均无有过错,进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再者,公平原则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要求事故发生后,若由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而本案中,宋老太自已骑车撞上李凯强,致自已受伤,因自已的原因,致自已受伤,由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有何不公?难道自已受伤,非得拉几个垫背的充当冤大头才算公平吗?



1楼2010-01-11 14:20回复
    • 219.150.204.*
    法院在此次事件处理中,也存在不妥之处。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先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划分具体责任。本案事实迷雾重重,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也没有扎实过硬的证据,以证明事实的真相。审判机关,应当抱着十分审慎的态度,妥善处理此案:首先,应当延长举证期限,给当事人以充足的时间进行举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到交警部门调卷,走访具体处理此案的交警,到事发地寻找知情人,尽量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如果通过上述努力,仍无法查明事实真象的话,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可以劝说原告先行撤诉,待进一步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后再二次起诉;若当事人坚持起诉,则应当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有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再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依过错程度确定事故责任,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所应当作的。而本案中,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单凭交警部门的一纸认定无法分清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便草率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岂不荒唐?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诸多不当之处:首先,本案不适用使用公平原则:本案当事人对此案件发生存在过错;事故受害人独自承担此事故损失并无不妥,对事故受害人并非显失公平。其次,本案在处理中,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法院在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亦存在不当之处。
    此案的发生,也暴露出我们有关部门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交警部门在工作当中工作不细心,作风不扎实,不是积极查清事故的真相,而是简单的推给法院,涉嫌行政不作为。依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周围知情人,查清事故真相。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巡警就已及时赶到,现场还有多名目击证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部门,只要工作再细一点,再认真一点,完全可以查清事故责任的。而我们的交警部门呢?依报道,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也赶到了现场,但只是将当事人的身份证要走,既没有勘查现场,也没有询问知情人,就草草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将当事人推向法院。正是因为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事故真相迷雾重重,至今仍没有真正查清,为此事件的处理带来了重重困难,交警部门难道没有责任吗?
    综观本案,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草率处理,出具了无法划分责任的认定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当中,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仅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便草率选择适用公平原则,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导致社会各界对判决强列质疑,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影响,并引发了今后是否还敢救人的讨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据报道,李凯强及其家人对此判决亦强列不满,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们强列呼吁二审法院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此案,还原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还当事人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避免好人流泪又流血的情况再现。
    


    2楼2010-01-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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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3 0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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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李凯强全责凭什么只是让他赔50%,反过来说如果老人全责李凯强见义勇为凭什么让他掏那50%?!老人说在家休养产生了十余万元医疗费用,单据呢?验伤报告呢?这十余万元是如何认定的呢?


      禁言 |3楼2010-01-1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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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28.73.*
        那老人一看都是碰疵里,还不如早点归西里~~~


        4楼2010-01-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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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63.73.*
          好就一个字。
          楼主写的太好了
          怕是法学硕士吧,呵呵,支持一下


          5楼2010-01-1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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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63.73.*
            今天上班路上,看到一只河蟹在散步,一不小心撞到了前面的一个老人.
            致使老人跌倒在地不能起身.
            河蟹撞到老人后,快速离去。
            我一看,周围就我一个人,老人还在不断呻吟,我不知如何是好??
            上去扶成本要4万5,太高了,扶不起啊。
            送医院,成本要4万5加上车费.
            想拿手机打120又怕会留下记录,
            想跑开又怕被法官判我一个做贼心虚畏罪潜逃。
            我急得是满头大汗,在那里团团转,不知道如何是好。
            情急之下,我捡起旁边的一根木棍!!
            咬着牙把左手和双腿打断,然后再一棍子打在头上,
            浑身是血的我倒在老人旁边。
            我心想,等会有人报警,我就说是老人把我撞成这样的,
            不但不用对老人作出赔偿,还能让老人赔我的药费。  
            谁知道~~很多来来往往的人都看到我们倒在地上.
            但就是没人报警!!
            部分人看到后先是一愣,然后见了鬼似的以百米跑的速度撒丫子跑了;
            部分人拿起了手机后又放了回去,呆在那里急得团团转,
            然后拿起我旁边的木棍自己打断双脚倒在我旁边;
            部分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的直接晕了过去;
            有一妇女,吓得浑身无力,想跑跑不动,棍子也拿不了,
            高呼一声:“这么多人,得多少个4万5啊”??直接就吐血晕过去了;
            有2个男青年,为了争夺那根棍子大打出手两败俱伤,
            最后被一个老伯拿了那根棍子,
            写了个招牌出租棍子:木棍出租,打一下100块,包断手脚。
              
            最后,实在饥饿难忍,我只得倒立着用一只手跳回家去
            


            6楼2010-01-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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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70.201.*
              6楼亮了


              7楼2010-01-14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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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应先给自己普普法为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在接受法制网记者周斌就彭宇案进行解析时说,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禁言 |9楼2010-01-1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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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3 05: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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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46.56.*
                  小强事无辜的,听说李叔叔会提起诉讼,我相信会赢的,让恶人手到应有的惩罚吧~!


                  10楼2010-01-1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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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9.150.204.*
                    回复:9楼
                    你仔细看看你自己引用的那些话。。。
                    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也不适用第七条,因为本案事实不清,虽然碰撞确实发生,但根本无法确定过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那么按照法律的哪条规定呢?你的意思是应该根据第七条,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而问题就在这里。。
                    换言之,法官让双方各担50%责任,其实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只不过是法律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恰恰是这个自由裁量在本案发生了问题。。
                    中国的法官很多都是军队转业的,经过一段时间进修就进法院了。我不认为应该给他们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比西方国家的法官素质还是有差距的。。
                    考虑到中国的救济制度缺位,加上碰瓷的又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举证能力对等,就坚持“原告举证、疑罪从无”。
                    当事实不清,或者双方均无过错,就不应当让被告去当冤大头,这会对社会道德风气造成负面影响,而应完善救济制度。


                    11楼2010-01-1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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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36.251.*
                      那老太太是不是和法院有亲戚呀,李凯强赔偿7万,是不是你法院也能分一半啊,有能作证的赶紧出来支持一下吧,让该死的快点死,该有报应的快点得到报应吧。出来作证的人不用怕,我们都会支持你的!


                      12楼2010-01-1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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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67.13.*
                        回复:6楼
                        你真经典


                        13楼2010-01-1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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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77.81.*
                          好人有好报,李凯强敢站出来应该是清白的,老人家你为什么这么坏


                          14楼2010-01-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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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95.10.*
                            15楼2010-01-17 16:07
                            回复
                              2025-08-23 05: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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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言 |16楼2010-01-1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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