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孟某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丢失,被徐毛毛拾得。9 月10日徐毛毛将该手表以15000元卖给了不知情的马胖胖并交付。9月11日,马胖胖将15000元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徐毛毛。2020年1月1日,孟某得知上述事实。
1、如孟某向徐毛毛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是否受期间限制? 2、 如孟某向马胖胖请求返还手表(行使物权请求权,“要物不要钱”),是否受期间限制?3、如孟某向马胖胖请求返还手表,马胖胖可否要求孟某给付自己购买手表时所支付的15000元?
4、如孟某将手表追回,马胖胖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案见评论
1、如孟某向徐毛毛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是否受期间限制? 2、 如孟某向马胖胖请求返还手表(行使物权请求权,“要物不要钱”),是否受期间限制?3、如孟某向马胖胖请求返还手表,马胖胖可否要求孟某给付自己购买手表时所支付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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