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岩“寻衅滋事”一案 辩护人 、被告人
请求 依法 收集 “省委50余张” 张贴
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之实物客观证据
并请求在“省委50余张宣传标语”张贴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标明“省委门前两侧的路灯杆及围墙上”的“50余张宣传标语”的每一张的张贴处,和省委“围墙上”的(省委内部)监控摄像头之间的距离;和省城哈尔滨市公安系统公共“天眼工程”(省委外部)监控摄像头之间的距离。
此 致
伊美区人民法院 伊美区人民检“查”院
辩护人:******
电话:***********
被告人:冯 岩
电话:18814583564
微信:18645898064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前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 证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证据包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请求 依法 收集 “省委50余张” 张贴
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之实物客观证据
并请求在“省委50余张宣传标语”张贴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标明“省委门前两侧的路灯杆及围墙上”的“50余张宣传标语”的每一张的张贴处,和省委“围墙上”的(省委内部)监控摄像头之间的距离;和省城哈尔滨市公安系统公共“天眼工程”(省委外部)监控摄像头之间的距离。
此 致
伊美区人民法院 伊美区人民检“查”院
辩护人:******
电话:***********
被告人:冯 岩
电话:18814583564
微信:18645898064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前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 证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证据包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