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市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临时居住证的独院或独门居住的居民方可申请养犬,且每户限养—只。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经批准养犬后,养犬人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并注射犴犬病疫苗,并持免疫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戴在犬的颈部。未戴犬牌的视为无证犬。
经批准养的犬进行登记注册后,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登记注册费和年检费。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在院门或户门处设置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标牌。如违反养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安部门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有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行为.纵容犬伤害他人行为,违反本《办法》将外地犬带入市区行为和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