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补办条件的非法住宅按下列标准处置到位后,按建筑现状核发不动产权证;符合补办条件但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1.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1)非县城建成区
①农村村民建房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含四层,下同)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回购。
②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允许依法调剂给其他缺房户,无法调剂的应予以拆除;确因房屋结构、安全等原因无法拆除的,报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确认后,超出部分(按建筑层数从高计算,下同)允许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回购。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回购。
③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已处罚或由乡镇(街道)出卖地基建造的住宅,允许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予以认可;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回购。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回购;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违法建筑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回购。
④擅自强占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建造的住宅,对卖出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处置到位后,对买入户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处理。
(2)县城建成区
①本村村民建房符合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层建筑以下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
四层建筑以上部分的,对违法行为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处罚;违法建筑物由违建人按建筑面积以150元/平方米回购。
②本村村民建房超出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的,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办自然间存在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整间按国有性质办理),并纳入户宅基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