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决策论坛 · 第113期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会议纪要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争议、行政纠纷?一般认为行政纠纷是公民的一般纠纷,但是这个认定会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因为行政机关跟公民之间发生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没有疑问。但现在为什么还提出社会公共组织?社会公共组织和它的内部成员发生纠纷,这个问题在国外问题已经解决了,而国内还有讨论的余地,比如律协内部发生的纠纷是什么?无法定性。比如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内部成员发生的纠纷,那是什么?现在已经存在这个问题,但有时候作为民事问题解决,有时候作为行政问题解决。随着社会公共组织越来越多,这个公共组织和它的内部成员也有可能发生纠纷,这个纠纷算什么?当然我们国家社会公共组织不是那么清晰,比如行业组织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不是太多,但这个问题是确实存在的。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居中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定以后,这个行政机关是作为被告还是说不能再管?最近报纸上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原本要出台一个行政裁决的规定,上面规定“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居中裁决的方式,行政机关本身不当被告”。居中裁决,法院居中裁决当被告吗?不当,但后面留了一条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这就很奇怪,这是一个问题。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治安人员去管老百姓的赔偿问题,包括汽车和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赔偿问题,由警察裁决,裁决以后当被告,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全部改掉,不再裁决。这说明对裁决问题的正确认识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

我个人认为,关于行政纠纷问题、行政争议问题哪些是、哪些不是,我们理论上还没有完全清楚,这就涉及到今天这个问题——实质性解决,怎么解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
推荐阅读:2019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十大典型案例
第二个问题,什么叫实质性解决。实质性解决是这个问题纠纷出现以后我们解决后,之后不会再有争议,不会再引起争议。我个人想法,我认为这个出路就是调解、和解,双方都愿意,这个事情就解决了,以后不会再有争议,当然中间也有奇奇怪怪的事,但根本上调解和和解能基本上能维持国家的安定和稳定,社会安定和稳定是主要目标。后来我到国外,美国做法给我一个很大的启发,美国人的行政争议,美国的行政法法官解决行政争议95%是调解,绝大部分通过调解解决。开始不理解,后来了解到他们说的是对的,有纠纷有矛盾社会就不稳定,如何通过调解,双方都愿意,这个事情已经错了,双方都让步就行了,就可以做到和谐、稳定,所以95%都是通过调解。
曾经邀请过专门负责劳动争议、劳动法的行政法法官介绍情况,他讲到劳动法方面的争议95%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了,互相让步,这个事情就能解决。所以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明确提出意见:可以把调解写出去,但有人坚决不同意写上去,一定要写“不得调解”。这个是违背国家更加稳定、更加和谐的目标。当时讨论的时候,我明确说,而且我做检讨,以前我说要调解,现在我认识到这一条应该是调解、和解,“不得调解”应该在《行政诉讼法》中改掉。调解、和解以后双方纠纷矛盾得到解决就可以了。当然我们中国的调解不能够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调解、和解的时候损害公共利益是不行的,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是不行的。但是多数情况下调解过程中这是可以解决的。实质解决纠纷就是大规模地在法院当中推动调解、和解。我们国家很多的纠纷矛盾,双方互相让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把纠纷解决了,这是实质性解决。
现在看实质性解决最好通过复议途径,首先是复议然后是诉讼。通过复议是因为这是行政机关自己解决纠纷解决矛盾,行政机关自行解决纠纷和矛盾,和解的途径更大。调解、和解的途径非常多,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互相让一点步,把纠纷很好的解决,这才是真正实质上来解决。我现在认为,应该大力推动国家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解决矛盾,使得我们国家成为一个安定的、稳定的国家。当然我们国家也有特殊情况,需要警惕和想办法解决。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
李轩:非常感谢应松年教授高屋建瓴发言,应老年事已高,但思路非常清晰,特别是世界的视野,比如社会公共组织内部纠纷怎么处理,刚才姜明安老师已经提到台湾党内纷争大选的争议可以诉诸法院,应老师提到美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模式,英国哪怕是工会组织或者其他协会组织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争议必有救济,现在在司法实践领域已经逐步拓宽司法解决社会公众组织或者协会内部的争议,但比如在反垄断司法解释当中法院可以附带审查抽象的规范性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类似的司法创新在进行当中,显然还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需求,制度供应不足。应老师提出了行政法学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除了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之外,其他机构有没有可能纳入司法解决的范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课题。当然应老师还提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应该寻求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比如行政裁决争议非常大,反反复复,立法态度也不是特别明朗。另外是关于调解和和解的有效应用,应松年老师借鉴美国模式强调法院对行政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并且希望在中国的诉讼当中能够推广调解解决纠纷的应用。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争议、行政纠纷?一般认为行政纠纷是公民的一般纠纷,但是这个认定会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因为行政机关跟公民之间发生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没有疑问。但现在为什么还提出社会公共组织?社会公共组织和它的内部成员发生纠纷,这个问题在国外问题已经解决了,而国内还有讨论的余地,比如律协内部发生的纠纷是什么?无法定性。比如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内部成员发生的纠纷,那是什么?现在已经存在这个问题,但有时候作为民事问题解决,有时候作为行政问题解决。随着社会公共组织越来越多,这个公共组织和它的内部成员也有可能发生纠纷,这个纠纷算什么?当然我们国家社会公共组织不是那么清晰,比如行业组织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不是太多,但这个问题是确实存在的。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居中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定以后,这个行政机关是作为被告还是说不能再管?最近报纸上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原本要出台一个行政裁决的规定,上面规定“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居中裁决的方式,行政机关本身不当被告”。居中裁决,法院居中裁决当被告吗?不当,但后面留了一条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这就很奇怪,这是一个问题。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治安人员去管老百姓的赔偿问题,包括汽车和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赔偿问题,由警察裁决,裁决以后当被告,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全部改掉,不再裁决。这说明对裁决问题的正确认识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

我个人认为,关于行政纠纷问题、行政争议问题哪些是、哪些不是,我们理论上还没有完全清楚,这就涉及到今天这个问题——实质性解决,怎么解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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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什么叫实质性解决。实质性解决是这个问题纠纷出现以后我们解决后,之后不会再有争议,不会再引起争议。我个人想法,我认为这个出路就是调解、和解,双方都愿意,这个事情就解决了,以后不会再有争议,当然中间也有奇奇怪怪的事,但根本上调解和和解能基本上能维持国家的安定和稳定,社会安定和稳定是主要目标。后来我到国外,美国做法给我一个很大的启发,美国人的行政争议,美国的行政法法官解决行政争议95%是调解,绝大部分通过调解解决。开始不理解,后来了解到他们说的是对的,有纠纷有矛盾社会就不稳定,如何通过调解,双方都愿意,这个事情已经错了,双方都让步就行了,就可以做到和谐、稳定,所以95%都是通过调解。
曾经邀请过专门负责劳动争议、劳动法的行政法法官介绍情况,他讲到劳动法方面的争议95%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了,互相让步,这个事情就能解决。所以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明确提出意见:可以把调解写出去,但有人坚决不同意写上去,一定要写“不得调解”。这个是违背国家更加稳定、更加和谐的目标。当时讨论的时候,我明确说,而且我做检讨,以前我说要调解,现在我认识到这一条应该是调解、和解,“不得调解”应该在《行政诉讼法》中改掉。调解、和解以后双方纠纷矛盾得到解决就可以了。当然我们中国的调解不能够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调解、和解的时候损害公共利益是不行的,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是不行的。但是多数情况下调解过程中这是可以解决的。实质解决纠纷就是大规模地在法院当中推动调解、和解。我们国家很多的纠纷矛盾,双方互相让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把纠纷解决了,这是实质性解决。
现在看实质性解决最好通过复议途径,首先是复议然后是诉讼。通过复议是因为这是行政机关自己解决纠纷解决矛盾,行政机关自行解决纠纷和矛盾,和解的途径更大。调解、和解的途径非常多,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互相让一点步,把纠纷很好的解决,这才是真正实质上来解决。我现在认为,应该大力推动国家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解决矛盾,使得我们国家成为一个安定的、稳定的国家。当然我们国家也有特殊情况,需要警惕和想办法解决。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成立5周年庆典
李轩:非常感谢应松年教授高屋建瓴发言,应老年事已高,但思路非常清晰,特别是世界的视野,比如社会公共组织内部纠纷怎么处理,刚才姜明安老师已经提到台湾党内纷争大选的争议可以诉诸法院,应老师提到美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模式,英国哪怕是工会组织或者其他协会组织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争议必有救济,现在在司法实践领域已经逐步拓宽司法解决社会公众组织或者协会内部的争议,但比如在反垄断司法解释当中法院可以附带审查抽象的规范性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类似的司法创新在进行当中,显然还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需求,制度供应不足。应老师提出了行政法学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除了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之外,其他机构有没有可能纳入司法解决的范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课题。当然应老师还提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应该寻求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比如行政裁决争议非常大,反反复复,立法态度也不是特别明朗。另外是关于调解和和解的有效应用,应松年老师借鉴美国模式强调法院对行政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并且希望在中国的诉讼当中能够推广调解解决纠纷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