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招生顺序及入学条件。坚持新区户籍优先、以自有住房为入学依据的原则,根据学区和年度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招生(含转学,下同):
1. 有户有房:指新区户籍、学区内自有住房。坚持“房户一致”优先,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在学区学校入学。学位紧张的学校,只接受“两证齐全且房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学位不足时,对购房时间靠后、房户不一致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2.有户无房:指新区户籍、无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挂靠)。在所挂靠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时,可以安排入学;学校学位不足时,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法定监护人需出具户籍及无房证明)。
3. 无户有房:指非新区户籍、学区内自有住房。在住房所属学区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入学。学位不足时,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城区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4. 无户无房:指非新区户籍、没有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安排到城郊地区学校入学,并实行过渡期政策。
一是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在新区的居住证满三年及以上;二是法定监护人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住址一致且满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是法定监护人在本地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养老保险。
从2020年起,对上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三年过渡期。其中:2020年须满一年及以上;2021年须满两年及以上;2022年及以后须满三年及以上。有效证件时间节点以当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通知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希望在新区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涉农地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调整公寓房(住宅用途类)的入学条件,实行过渡期政策。其中:2020年—2022年凭公寓房入学的购买时间限定为满一年及以上(截至时间为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以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2023年凭公寓房入学的购买时间限定为满二年及以上;2024年及以后入学购买时间须满三年及以上。
(三)从2020年起对已经在校的但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学生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按新政策执行;对学位紧张学校新生住房及户籍每年进行定期跟踪复核,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
(四)明确政策放宽条件,执行享受教育优待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政策。
1.由市“双拥办”认定的现役军人子女;
2.由市公安局认定的应予享受优待政策的警察子女;
3.由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援疆、援藏人员的子女;
4.由市委统战部认定的归侨、华侨子女;
5.由市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6.由新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子女;
7.由新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从外地、国(境)外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
8.由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一)调整招生顺序及入学条件。坚持新区户籍优先、以自有住房为入学依据的原则,根据学区和年度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招生(含转学,下同):
1. 有户有房:指新区户籍、学区内自有住房。坚持“房户一致”优先,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在学区学校入学。学位紧张的学校,只接受“两证齐全且房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学位不足时,对购房时间靠后、房户不一致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2.有户无房:指新区户籍、无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挂靠)。在所挂靠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时,可以安排入学;学校学位不足时,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法定监护人需出具户籍及无房证明)。
3. 无户有房:指非新区户籍、学区内自有住房。在住房所属学区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按照购房时间先后,依次安排入学。学位不足时,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城区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4. 无户无房:指非新区户籍、没有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安排到城郊地区学校入学,并实行过渡期政策。
一是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在新区的居住证满三年及以上;二是法定监护人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住址一致且满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是法定监护人在本地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养老保险。
从2020年起,对上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三年过渡期。其中:2020年须满一年及以上;2021年须满两年及以上;2022年及以后须满三年及以上。有效证件时间节点以当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通知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希望在新区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涉农地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调整公寓房(住宅用途类)的入学条件,实行过渡期政策。其中:2020年—2022年凭公寓房入学的购买时间限定为满一年及以上(截至时间为入学当年的8月31日,以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2023年凭公寓房入学的购买时间限定为满二年及以上;2024年及以后入学购买时间须满三年及以上。
(三)从2020年起对已经在校的但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学生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按新政策执行;对学位紧张学校新生住房及户籍每年进行定期跟踪复核,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
(四)明确政策放宽条件,执行享受教育优待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政策。
1.由市“双拥办”认定的现役军人子女;
2.由市公安局认定的应予享受优待政策的警察子女;
3.由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援疆、援藏人员的子女;
4.由市委统战部认定的归侨、华侨子女;
5.由市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6.由新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子女;
7.由新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从外地、国(境)外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
8.由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