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侦查过程中,最早从黄洋尿液、饮用水样中检测出N2的鉴定人向平、出庭作证的负责对黄洋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人陈忆九,都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该所全称虽然以“司法部”开头,但并非位于北京,而是坐落于上海市光复西路。因办案需要,我曾两次去过,位置就在华东政法学院后门附近。
在该所官方网站可查到两人的简历:
向平:研究员,法医毒理专家,硕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1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获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获硕士学位,2011年获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博士学位。1991年起就职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从事法医毒物学的科学研究、司法鉴定和教育培训工作。
陈忆九:研究员,法医病理学专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84年上海医科大学毕业后留校在法医学系工作,1990年获医学硕士学位。 1997年起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学研究室从事鉴定与研究工作。目前兼任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法庭科学分委会委员。
两位鉴定人,除了是同事之外,还有另一个共同点,即都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并在该校获得硕士学位。
而上海医科大学,正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前身。从这个角度上说,两人是本案受害人黄洋、被告人林森浩的师兄师姐。而抢救黄洋的中山医院,正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
不仅如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生教学基地,而陈忆九目前兼任复旦医学院的兼职教授、硕士导师。
早就有网友指出:中山医院在救治黄洋的过程中,先后使用了复方氨基比林、头孢等可能引起肝损害的药物,而且接诊早期将黄洋病症误诊为急性肠胃炎,因而不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是否如此,需要权威的医学专家来公正认定。
但陈忆九、向平均与中山医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真的存在医疗事故,他们,能够公正对待吗??
以他们为检测人和鉴定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能够作为一个死刑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吗?
在该所官方网站可查到两人的简历:
向平:研究员,法医毒理专家,硕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1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获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获硕士学位,2011年获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博士学位。1991年起就职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从事法医毒物学的科学研究、司法鉴定和教育培训工作。
陈忆九:研究员,法医病理学专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84年上海医科大学毕业后留校在法医学系工作,1990年获医学硕士学位。 1997年起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学研究室从事鉴定与研究工作。目前兼任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法庭科学分委会委员。
两位鉴定人,除了是同事之外,还有另一个共同点,即都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并在该校获得硕士学位。
而上海医科大学,正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前身。从这个角度上说,两人是本案受害人黄洋、被告人林森浩的师兄师姐。而抢救黄洋的中山医院,正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
不仅如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生教学基地,而陈忆九目前兼任复旦医学院的兼职教授、硕士导师。
早就有网友指出:中山医院在救治黄洋的过程中,先后使用了复方氨基比林、头孢等可能引起肝损害的药物,而且接诊早期将黄洋病症误诊为急性肠胃炎,因而不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是否如此,需要权威的医学专家来公正认定。
但陈忆九、向平均与中山医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真的存在医疗事故,他们,能够公正对待吗??
以他们为检测人和鉴定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能够作为一个死刑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