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政府工程,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写下浮率的。但是结算时审计说要在结算总价上下浮。
有一个政府工程,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说下浮率的。但是签订的合同中标价比 预算复审后的那个价格要低很多(相当于是有优惠或者下浮)。结算条款是这样的:结算价款按工程按实际做的工程量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合同固定单价。(但是没有中标的那个清单和中标综合单价,只有预算复审后的清单和综合单价),没有的综合单价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价格。结算的时候按照预算复审好后的那个版本做了结算书。审计说要在结算总价上扣除下浮率。施工方不同意。理由是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说要有多少下浮率,只说了按实结算,单价价格按照中标合同价格。所以要下浮也只有是原先有的那个预算复审单价可以下浮点,规费税金管理费等都不能下浮。第二本工程变化的东西很多,基本上原先的要做的,跟现在实际做的工程有一大部分工程是完全不一样的了。这部分新增工作单价是参考本地行业平均价格套定额,所以这部分工程单价也不能下浮。
有一个政府工程,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说下浮率的。但是签订的合同中标价比 预算复审后的那个价格要低很多(相当于是有优惠或者下浮)。结算条款是这样的:结算价款按工程按实际做的工程量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合同固定单价。(但是没有中标的那个清单和中标综合单价,只有预算复审后的清单和综合单价),没有的综合单价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价格。结算的时候按照预算复审好后的那个版本做了结算书。审计说要在结算总价上扣除下浮率。施工方不同意。理由是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说要有多少下浮率,只说了按实结算,单价价格按照中标合同价格。所以要下浮也只有是原先有的那个预算复审单价可以下浮点,规费税金管理费等都不能下浮。第二本工程变化的东西很多,基本上原先的要做的,跟现在实际做的工程有一大部分工程是完全不一样的了。这部分新增工作单价是参考本地行业平均价格套定额,所以这部分工程单价也不能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