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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超标电动车撞成植物人自担四成责任,家属告了厂家和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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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超标电动车撞成植物人自担四成责任,家属告了厂家和销售商
在溧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56岁的宫红(化名)重颅脑损伤,至今未醒。因其所骑电动车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承担了40%的责任。于是,宫红的家人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庭,近日,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56岁的宫红(化名)骑电动车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当时,这辆小型客车正沿着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平大街路口右转,碰撞造成宫红严重颅脑损伤,至今未醒。
2018年12月12日经司法鉴定,宫红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和目击证人,溧水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书,认为现场无法判定双方责任。
宫红的监护人,其子汤小伟(化名)起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小型客车的驾驶人陈海(化名)申请对宫红当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宫红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属于机动车范畴。2018年7月30日,溧水法院判决原告因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自身需承担40%的责任。最终,原告个人承担了近88万元。
2019年,宫红的监护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共同赔偿差额损失17万余元,即其个人承担近88万元费用的20%。
宫红认为,由于电动车产商生产的电动车在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胎宽等指标严重超标,鉴定为机动车,导致宫红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四成责任。而且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并未明示该电动车质量超重、超速等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警示和说明书提醒原告注意,让其误将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使用,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该电动车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溧水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宫红所在的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社区,到老百姓身边开庭,现场普法。
通过庭审,法官现场进行了庭审小结。法官表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整车质量86kg,未检见被鉴定车脚踏骑行装置,电机标称功率为800W,实测前后轮轮胎胎宽分别为82.69mm、82.67mm,以上指标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国家标准,而是符合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特征,应属于机动车。
法官认为,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均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是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也未对消费者明示其购买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因此极有可能误导了消费者。宫红将机动车当做非机动车使用,显然使涉案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法官还表示,该电动车多项指标超标,且被误当作非机动车使用,从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判断,明显增加了使用中的潜在危险性。并且,该电动车因被认定为机动车,实际上也加重了宫红因该起事故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应认定该缺陷与宫红的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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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没关系是开车的人


2025-08-23 0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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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还和车杠上了,中国法律真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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