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后当庭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7月27日0时许,魏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路时,路遇董某醉酒倒在路边,将其碾压,致董某死亡,后魏某逃逸。经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魏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魏某表示很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对方家属,“我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希望法庭给我改过的机会。”
魏某的辩护人认为,他系自首,认罪认罚、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魏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补充: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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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中国.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18楼

2018年7月27日0时许,魏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某路时,路遇董某醉酒倒在路边,将其碾压,致董某死亡,后魏某逃逸。经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魏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魏某表示很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对方家属,“我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希望法庭给我改过的机会。”
魏某的辩护人认为,他系自首,认罪认罚、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魏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补充: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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