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来偷我的西瓜,我还倒赔300块钱,你说我亏不亏。”
近日,这个话题
#瓜农拽倒偷瓜贼反要倒赔300元#引起广泛关注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
“看后极不舒适”
“滑天下之大稽”

案件通报
河南瓜农庞大哥家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附近的人在瓜熟后前来偷瓜,庞大哥多次报警都未见效。
近日,两个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庞大哥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
民警协调让庞大哥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他十分委屈,称“以后偷瓜都不敢拦了”。

目前,经过民警的进一步核查和教育
宋某母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主动退还了300元,双方已达成谅解
虽然偷瓜人退还了300元
但网友对通报中的“摘瓜”一说
继续提出了质疑

人民日报也对此发表微评
是偷还是摘?
必须厘清

该案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很多人都指责偷瓜人的行为,虽然所偷的西瓜价值不高,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是该行为本质上也是盗窃行为。后上级公安部门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又发布了最新处理结果。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偷瓜行为
会先后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果没有网络曝光该事件
是不是很多人认为偷几十元的西瓜并不算盗窃?
如果在过程中致偷瓜人受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总结: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正当防卫的认定
盗窃罪客体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个人财物”一般指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用货币来衡量、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他人的财物。例如该事件:西瓜具有一定的价值,能用货币来衡量,偷瓜者偷瓜就是在侵犯瓜农对西瓜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就是“秘密窃取”如何认定:
“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该事件:偷瓜者秘密窃取瓜农西瓜,只是因为西瓜合计价值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所以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中的盗窃行为。
主体要件
3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定义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时的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指防卫人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如该偷瓜事件,如果瓜农将偷瓜人打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引用网上观点总结
以下10种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文案来源:周南南
电话:025-57900829
传真:025-84452969
地址:中国.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18楼
近日,这个话题
#瓜农拽倒偷瓜贼反要倒赔300元#引起广泛关注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
“看后极不舒适”
“滑天下之大稽”

案件通报
河南瓜农庞大哥家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附近的人在瓜熟后前来偷瓜,庞大哥多次报警都未见效。
近日,两个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庞大哥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
民警协调让庞大哥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他十分委屈,称“以后偷瓜都不敢拦了”。

目前,经过民警的进一步核查和教育
宋某母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主动退还了300元,双方已达成谅解
虽然偷瓜人退还了300元
但网友对通报中的“摘瓜”一说
继续提出了质疑

人民日报也对此发表微评
是偷还是摘?
必须厘清

该案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很多人都指责偷瓜人的行为,虽然所偷的西瓜价值不高,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是该行为本质上也是盗窃行为。后上级公安部门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又发布了最新处理结果。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偷瓜行为
会先后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果没有网络曝光该事件
是不是很多人认为偷几十元的西瓜并不算盗窃?
如果在过程中致偷瓜人受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总结: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正当防卫的认定
盗窃罪客体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个人财物”一般指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用货币来衡量、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他人的财物。例如该事件:西瓜具有一定的价值,能用货币来衡量,偷瓜者偷瓜就是在侵犯瓜农对西瓜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就是“秘密窃取”如何认定:
“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该事件:偷瓜者秘密窃取瓜农西瓜,只是因为西瓜合计价值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所以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中的盗窃行为。
主体要件
3
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定义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时的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指防卫人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如该偷瓜事件,如果瓜农将偷瓜人打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引用网上观点总结
以下10种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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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来源:周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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