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开展高音喇叭噪音整治
发布时间: 2018-04-09 14:00:43
为解决我区噪音扰民的突出问题,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当前国卫复评迎检工作,以及做好4月7日-9日开展的学考选考和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保障工作的要求,区城管局于3月16日开展城区高音喇叭噪音扰民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的废品回收、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流动小摊贩的高音喇叭噪音扰民问题;整治沿街商户经营活动中音响过大造成噪音扰民的行为:针对广播宣传车等需要其它部门执法的事项,及时请求局一巡多功能予以保障。各城区中队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定岗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分路段定人定岗定责,对摊贩集中出现的中午时段(11:30--14:00)加大管控力度,对不听劝阻的流动摊贩进行严管重罚。建立流动摊贩信息联动机制,每次整治中都注意收集、登记流动摊贩信息,对反复多次违法的流动摊贩实施从严管理。同时,对于沿街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落实网格管理执法队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截至4月6日,争执行动出动人数2248人次,流动摊贩噪音扰民劝导1起、查处18起,沿街商户经营活动噪音扰民劝导448起,有效保障了国卫复评期间和重大考试前夕的安宁。接下来,城管局将继续做好噪音整治工作。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宣传固然重要,但也要注意不要产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