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提供的方式,按照承租人意愿进行租赁服务的单人骑行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园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阜蒙县、彰武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守法”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规划、发改、精神文明办、消防、网信、金融、消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价;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需求合理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技术导则,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城管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五)税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
(六)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
(八)精神文明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文明服务、用户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工作。
(九)网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信息安全。
(十)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非公共区域管理职责,鼓励医院、机关、小区、商业地产、各旅游景点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
第三章运营企业
第八条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简称“运营企业”,下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并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方式对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预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1人/100辆的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车辆运营调度、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政府确定的投放数量配置车辆,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如实上传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不低于投放数量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专用调度车辆。调度车应当至少可以运载20辆以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服务热线。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提供的方式,按照承租人意愿进行租赁服务的单人骑行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园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阜蒙县、彰武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守法”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规划、发改、精神文明办、消防、网信、金融、消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价;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需求合理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技术导则,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城管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五)税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
(六)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
(八)精神文明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文明服务、用户文明骑行的宣传引导工作。
(九)网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信息安全。
(十)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非公共区域管理职责,鼓励医院、机关、小区、商业地产、各旅游景点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
第三章运营企业
第八条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简称“运营企业”,下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并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方式对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预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1人/100辆的标准配置。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车辆运营调度、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政府确定的投放数量配置车辆,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如实上传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不低于投放数量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专用调度车辆。调度车应当至少可以运载20辆以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服务热线。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