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新国籍的取得)
任何参照第5条第1款获取了一个新的国籍并且从未出战过如第5条第2款所要求的国际比赛的球员,只有当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有资格为新的代表队出赛:
a、他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b、他的亲生母亲或者亲生父亲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c、他的(外)祖父或者(外)祖母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d、他年满18周岁后已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连续生活至少5年。
解读:
第7条讲的是从未踢过第5条第2款所说的国际比赛的球员,如果获取了新国籍,是否能为新代表队出战的问题。
与第6条第1款d项相比,第7条d项对不满足三代以内出生地要求的归化球员的居住时长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满18周岁后至少5年。
前面讲的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德尔加多可以适用第7条d项,在入籍完成后生活5年即可代表国足出战。如果我们只看章程第7条d项,确实可以得出该结论——然而,紧跟的第8条对如何转换会籍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我们在分析完第8条后再来看第二种观点是否成立。
第8条(协会的转换)
第1款:如果一名球员具有超过一个国籍,或者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又或者他因为国籍有资格为多只代表队出赛,他可以,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转换协会,从他有资格为之出战国际比赛的协会转换到他具有国籍的另一国家协会,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他没有为他目前的协会踢过一场国际A级官方赛事的比赛(不论是全场还是部分时间),并且,在他首次为目前的协会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中踢满全场或者部分时间的时候,他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
b、他不得再为他的新协会出战他已经为以前的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
第2款:如果一名球员已经在第5条第2款所说的国际比赛中得到他的协会的征召,但是却因一项当权机构的决定,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或者违背他的意愿的情况下永久丧失了该国家的国籍,他可以申请为他原本就有国籍或者已经获得国籍的其他协会出赛。
第3款:任何根据第1款或者第2款有权转换协会的球员,均应向国际足联秘书处提交一份附有证明的书面申请。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将就该申请作出裁决。裁决程序适用关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部门的有关程序规则。一旦球员提交了他的申请,在他的申请获得通过以前,他不得为任何代表队出赛。
解读:
第8条在本案中具有核心意义,德转管理员朱艺等人作出德尔加多不能再代表国足出战的依据,便是第8条第1款a项。
我们首先来看下第8条第1款的规范逻辑。
“具有超过一个国籍”是指球员天生就有双国籍或者多国籍,“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指的是第7条的情况,“因为国籍有资格为多只代表队出赛”指的是第6条的情况(一国多协会)——所以,无论你是天生多国籍,还是取得新国籍,又或者是一国多协会,都必须要满足第8条的规定,才能申请转换协会,这是必经程序!
第8条第1款a项的第一个分句,讲的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归化球员必须不能踢过A级赛的要求(“他没有为他目前的协会踢过一场国际A级官方赛事的比赛(不论是全场还是部分时间)”)——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人对归化要求的唯一认知——然而,第8条第1款a项还有需要同时满足的并列的第二个分句。
第8款第1款a项的第二个分句(“在他首次为目前的协会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中踢满全场或者部分时间的时候,他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注意!!!该分句讲的是“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没有限定必须是A级赛,所以,只要是官方赛事就在限制范围内——世青赛就属于这样的官方赛事——因此,德尔加多如果要转换协会,必须满足这个要求。
也就是说,德尔加多在首次为葡萄牙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对他而言实际应该是欧青赛预选赛,至少起码是在世青赛时)中出战时,必须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也就是中国国籍)——问题是,可能吗?
众所周知,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在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前提下,德尔加多不可能在为葡萄牙首次出战国际官方赛事(欧青赛或者世青赛)时就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德尔加多不满足第8条第1款a项第二个分句的要求。
相反,因为德尔加多是天生的葡萄牙佛得角双重国籍,在为葡萄牙踢世青赛时就有佛得角国籍,所以他如果转投佛得角队,倒是完全符合fifa规则。
初步结论:现有规则下,德尔加多在入籍后不能代表中国国家队出战国际比赛。
第8条第1款b项“他不得再为他的新协会出战他已经为以前的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现在有不少人就是根据这个条款认为德尔加多只是不能参加世青赛,但是踢国足没问题。
——但是,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第8条第1款b项的适用前提是,德尔加多首先必须要符合第8条第1款a项的要求,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他根本不符合,所以完全没可能适用b项!——这种观点就是典型的断章取义、混淆视
任何参照第5条第1款获取了一个新的国籍并且从未出战过如第5条第2款所要求的国际比赛的球员,只有当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有资格为新的代表队出赛:
a、他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b、他的亲生母亲或者亲生父亲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c、他的(外)祖父或者(外)祖母出生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
d、他年满18周岁后已在相关协会的辖域内连续生活至少5年。
解读:
第7条讲的是从未踢过第5条第2款所说的国际比赛的球员,如果获取了新国籍,是否能为新代表队出战的问题。
与第6条第1款d项相比,第7条d项对不满足三代以内出生地要求的归化球员的居住时长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满18周岁后至少5年。
前面讲的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德尔加多可以适用第7条d项,在入籍完成后生活5年即可代表国足出战。如果我们只看章程第7条d项,确实可以得出该结论——然而,紧跟的第8条对如何转换会籍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我们在分析完第8条后再来看第二种观点是否成立。
第8条(协会的转换)
第1款:如果一名球员具有超过一个国籍,或者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又或者他因为国籍有资格为多只代表队出赛,他可以,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转换协会,从他有资格为之出战国际比赛的协会转换到他具有国籍的另一国家协会,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他没有为他目前的协会踢过一场国际A级官方赛事的比赛(不论是全场还是部分时间),并且,在他首次为目前的协会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中踢满全场或者部分时间的时候,他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
b、他不得再为他的新协会出战他已经为以前的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
第2款:如果一名球员已经在第5条第2款所说的国际比赛中得到他的协会的征召,但是却因一项当权机构的决定,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或者违背他的意愿的情况下永久丧失了该国家的国籍,他可以申请为他原本就有国籍或者已经获得国籍的其他协会出赛。
第3款:任何根据第1款或者第2款有权转换协会的球员,均应向国际足联秘书处提交一份附有证明的书面申请。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将就该申请作出裁决。裁决程序适用关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部门的有关程序规则。一旦球员提交了他的申请,在他的申请获得通过以前,他不得为任何代表队出赛。
解读:
第8条在本案中具有核心意义,德转管理员朱艺等人作出德尔加多不能再代表国足出战的依据,便是第8条第1款a项。
我们首先来看下第8条第1款的规范逻辑。
“具有超过一个国籍”是指球员天生就有双国籍或者多国籍,“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指的是第7条的情况,“因为国籍有资格为多只代表队出赛”指的是第6条的情况(一国多协会)——所以,无论你是天生多国籍,还是取得新国籍,又或者是一国多协会,都必须要满足第8条的规定,才能申请转换协会,这是必经程序!
第8条第1款a项的第一个分句,讲的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归化球员必须不能踢过A级赛的要求(“他没有为他目前的协会踢过一场国际A级官方赛事的比赛(不论是全场还是部分时间)”)——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人对归化要求的唯一认知——然而,第8条第1款a项还有需要同时满足的并列的第二个分句。
第8款第1款a项的第二个分句(“在他首次为目前的协会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中踢满全场或者部分时间的时候,他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注意!!!该分句讲的是“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没有限定必须是A级赛,所以,只要是官方赛事就在限制范围内——世青赛就属于这样的官方赛事——因此,德尔加多如果要转换协会,必须满足这个要求。
也就是说,德尔加多在首次为葡萄牙在一项国际官方赛事的一场国际比赛(对他而言实际应该是欧青赛预选赛,至少起码是在世青赛时)中出战时,必须已经取得了他希望为之出战的代表队的国籍(也就是中国国籍)——问题是,可能吗?
众所周知,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在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前提下,德尔加多不可能在为葡萄牙首次出战国际官方赛事(欧青赛或者世青赛)时就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德尔加多不满足第8条第1款a项第二个分句的要求。
相反,因为德尔加多是天生的葡萄牙佛得角双重国籍,在为葡萄牙踢世青赛时就有佛得角国籍,所以他如果转投佛得角队,倒是完全符合fifa规则。
初步结论:现有规则下,德尔加多在入籍后不能代表中国国家队出战国际比赛。
第8条第1款b项“他不得再为他的新协会出战他已经为以前的协会参加过的任何赛事。”,现在有不少人就是根据这个条款认为德尔加多只是不能参加世青赛,但是踢国足没问题。
——但是,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第8条第1款b项的适用前提是,德尔加多首先必须要符合第8条第1款a项的要求,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他根本不符合,所以完全没可能适用b项!——这种观点就是典型的断章取义、混淆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