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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刑法实务当中的认定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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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行为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条文中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抢劫罪的主要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抢劫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我国的立法没有设立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当然,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因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家庭成员人身权受到侵害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刑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专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现在主流的刑法观点及在司法实务当中认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和加重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条文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认定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抢劫罪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论处的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IP属地:湖南1楼2019-06-12 22: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