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来,“夏都法”在夏文化探索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除了禹都阳城说,其他诸如陶寺遗址尧都说、瓦店遗址阳翟说、新砦遗址钧台说、二里头遗址斟寻说,以及二里头或偃师商城西亳说,在本质上都是这一思路的产物。学者们偏爱“夏都法”,固然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更在于潜意识中希望能够找到一处“殷墟”般的“夏墟”,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夏文化问题。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证明某处遗址是夏代的某处都邑呢?现在有些学者,尤其是一般读者,都是以殷墟为样板来要求“夏墟”的,即必须发现王陵、文字这一类“铁证”,否则免提夏都。但殊不知殷墟是可遇不可求的,殷墟模式也几乎是不可复制的,以“殷墟”来要求“夏墟”,必然催生夏文化不可知论或夏代非信史论。
“夏墟法”的倡导者是徐旭生,在1959年开展“夏墟”调查之前,他早已设定了自己的研究逻辑,即“从它活动范围以内去研究夏文化有什么样的相同的或相类的特征,再到离它活动中心较远的地方看看这些地方的文化同前一种有什么样的差异。用文化间的同异来作比较,就渐渐地可以找出来夏氏族或部落的文化的特点”。乍看起来,徐旭生的方法与前述“夏都法”并无不同,都是通过对特定区域考古遗存的研究来判断夏文化,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徐旭生研究方法的重点是“文化间的同异”,即把“夏墟”的考古学文化与“较远的地方”的考古学文化进行比较,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出”夏文化,因此夏代都邑是否确定并不影响他对夏文化的判断。由此可见,“夏墟法”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夏墟”的正确判断,二是对“夏墟”及其以外区域考古学文化的正确认识。在上个世纪50时代,在考古学上尚不具备对夏墟内外考古学文化全面认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