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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渔业争端:南方金枪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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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首例渔业争端案——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日本南方金枪鱼案
案件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使沿岸的海洋裁决权从12海里扩张到200海里,沿岸国纷纷建立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加大了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国家间通过协定、条约等商定溯河产卵鱼种、降河产卵鱼种和高度徊游鱼种的养护协助。养护渔业资源不再是各国为政,沿海国相互协助、共同养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义务。多数的公约缔结国也能自觉遵守《公约》确定的公海捕鱼制度,但仍有一些国家因商业目的和国内需求等原因没有切实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超限额捕捞或以种种借口大肆捕捞引起有关国家的不满,由此产生国际渔业争端。1999年7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首例渔业争端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日本的南方金枪鱼案就是国际渔业争端的一个典型。
基本案情:
南方金枪鱼是一种高度徊游鱼类,分布甚广,主要分布于南半球公海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在日本常被制成生鱼片,市场需求量大。80年代以来,金枪鱼已过度捕捞。1989年澳、日、新三国曾就南方金枪鱼的总可捕量达成相关协议,商定该鱼种年度的总可捕量为11750吨。日、澳、新三国配额各为6065吨、5265吨和420吨,但母体源仍继续下降。澳、日、新等国于1993年签定《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公约生效后成立“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三国均为委员会成员。占总可捕量半数的日本,由于渔获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多次施加压力,并于1995年建议增加捕捞配额,但未能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日本便借口“试验捕鱼”,仅1998年就多捕捞1464吨,由此引起澳、新两国的不满,引发渔业争端。
澳、新两国认为,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是出于商业目的,未能采取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南方金枪鱼的必要措施,没有履行其国际法定义务,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4条课加给作为远洋捕鱼国的日本与澳、新两沿海国共同养护这种高度徊游鱼类的义务;没有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公海捕鱼国应承担的养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指责日本的单方“试捕”行为严重威胁南方金枪鱼,将对该鱼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外交照会调解无效之后,澳、新两国遂将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并于1999年7月30日按《海洋法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12-10 19:20回复
    判决结果:
    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澳、新的申请受理了首例渔业争端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为,侵犯了澳、新两国的权利,并对南方金枪鱼资源造成威胁,日本没能妥善尽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与其他各国合作养护南方金枪鱼鱼种的义务。因此规定以下临时措施:三方不得扩大事态;除另有三方一致协议外应按原先确定的配额捕捞,不得做出不利南方金枪鱼的行为和“试验捕鱼”规划;并督促各方立即恢复谈判等等。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12-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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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5 2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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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国际渔业争端是渔业国际法主体因作为或不作为等原因导致违反国际法或国际义务,从而对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的国际不当行为。在本案中表现为日本单方面试捕行为,给南方金枪鱼的资源造成损害,从而侵犯澳、新两国的权利。
      根据《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当事国有义务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以保证养护并促进高度徊游鱼种最适度利用的目的。澳、日、新三国均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三国均应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且按照《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因此我认为日本单方面的“试捕”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日本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12-1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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