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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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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化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类现实和潜在风险等,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IP属地:安徽1楼2018-12-04 16:16回复
    苏财规〔2018〕19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优势和智力成果,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化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类现实和潜在风险,推动PPP模式更好服务全省“六个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
    PPP模式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是现代财政改革发展的重大成果和发展方向。PPP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金额大、合作周期长、法律和政策制度涉及面广、管理环节多、风险防控压力较大等特点。在全省市县财政部门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全省各市县政府PPP管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全省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科学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政府经济活动安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途径;对确保全省PPP项目健康、科学、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意见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指派专业律师担任财政部门PPP管理常年法律顾问,或根据工作需要担任部分PPP项目相关业务法律顾问的总称。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接受财政部门委托,通过建言献策、审核把关、质询论证、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参与当地PPP宏观管理及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PPP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优势,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涉及PPP管理的现时或潜在各类风险,大幅提高政府PPP管理能力、管理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法律顾问受托履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顾问。法律顾问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从事PPP管理相关法律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行业自律准则及其所属机构的各类管理规范;应当严格按照PPP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高质量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专业胜任。法律顾问应具备财政预算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投资融资、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等PPP管理相关政策知识和实操经验;能够持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满足PPP项目法律服务所要求的专业能力,不得存在任何与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法律顾问应牢固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强化执业风险管理,并对发表的PPP项目意见建议负责。
    (三)勤勉尽责。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履职,审慎开展相关工作。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作出专业判断或发表建议意见时,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尽职,在充分了解有关背景、文件资料,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以书面等方式提出判断结果和建议意见。
    (四)务实高效。法律顾问应当秉承对财政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以往PPP项目服务实操经验,坚持“政策宣传在前、风险提示在前、审核把关在前”的服务理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前期风险防范提示预警;坚持“关键节点防控、关键条款防控、关键程序防控”的服务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中期管理监控;坚持“契约履行规范、争议处理规范、程序操作规范”的服务目标,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实施。法律顾问应当在保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财政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判断或建议意见。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PPP项目持续开展依法依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将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作为PPP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法律顾问服务的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从事PPP项目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许可证并存续五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为PPP项目专业服务所必需的专业律师团队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无行业惩戒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具有较为丰富的PPP项目服务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知识及实操经验,至少为三个PPP项目提供过主要法律服务;
    3.近三年内无行业惩戒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不得担任PPP项目法律顾问,并应主动回避:
    1.本人、近亲属或本单位已为相关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或为政府方(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提供相关服务,可能影响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
    2.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
    3.其他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不得担任PPP项目法律顾问。已聘任为法律顾问的,应予以解聘:
    1.以欺骗、欺诈等方式故意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获得顾问资格的;
    2.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顾问职责的;
    3.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的;
    4.不能廉洁自律,以PPP法律顾问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索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5.无故缺席重大履职活动两次以上的;
    6.违反回避和保密规定的;
    7.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有损财政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8.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IP属地:安徽2楼2018-12-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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