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认为,某建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官网、其他网站及杂志上利用其姓名及肖像做广告,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周星驰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某网站、某杂志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姓名等;某建材公司、某铁路公司、某出版社、某互联科技公司在其官网、某杂志、相关知名网站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就侵害周星驰姓名权与肖像权发表持续时间为90日的致歉声明;某建材公司赔偿周某某财产性损害等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1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证据较多,且各方也均有调解意愿,上海一中院在庭审前召集各方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等工作,为案件的正式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