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环境综合治理的
通 告
为加强全县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省级文明县创建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商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通告。
一、整治重点范围
(一)交通违法多发的省道及县乡主要道路路段。
(二)交通秩序混乱的县城区域内路段:明辉路、青年路、鑫源路、富民路、利民街、长青路、银河路、文昌街、文昌南街、彩虹路、花园街、新庄街、永安街、宝源街、育华巷、育英巷、弘德街、商中路、兴隆街、田园路、滨河路、振业街、育才路、商东路、商西路、福胜北街、府东路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机动车(包括燃油三四轮车、电动三四轮车)和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随意掉头、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闯红灯、横过道路未走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施划停车泊位,提高停车位设置率,严禁违法停车,主路辅路停车线(位)外一律禁停,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严禁沿街商店“伸舌头”经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三)整治非法生产、销售电动三四轮车。在全县范围内深入排查生产、销售三四轮车的企业和商店,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三四轮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的三四轮车辆。
三、整治法律依据及措施
(一)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
(二)对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由县综合执法局依照城市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伸舌头”经营、占路经营、路沿石以上不按规定乱摆乱放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五)对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辆,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四、车辆认定
本通告中所称三轮、四轮车辆是指以蓄电池或燃油为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均属于机动车。处罚标准依据上级业务机关相关具体规定。
(一)以蓄电池或燃油驱动的三轮车辆认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此类车辆需要具有正三轮轻便摩托驾驶证(D证);
(二)以蓄电池或燃油驱动的四轮车辆认定为微型载客汽车或微型载货汽车,驾驶此类车辆需要具有小型汽车驾驶证(C1或C2证),或具有相应驾驶证资格的。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不乘坐牌证不全的三四轮车,驾车外出时规范停放,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8年6月6日起至12月31日有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