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宇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200433)
摘 要:卫所制度建立于明初,明中后期开始“民化”。入清以后,清政府逐步对其进行改置和裁并。一些卫所被改置为府、厅、州、县,一些卫所直接被裁掉、其土地与人口被并入附近的府厅州县。与此同时,清朝也有建立新的卫所,直至后来才被裁并。而且裁并卫所的过程时有反复,一些被裁掉的卫所会再次设立,之后又会再次被裁并。有清一朝,共有约817个卫所被裁并。在所有被裁并的卫所中,有21个卫所先被裁并,后又复设,之后又再次被裁并。有22个卫所是清朝新设置的卫所,之后同样也被裁并。有67个卫所被改置为府、厅、州、县这样的行政区划单位,主要集中于康熙、雍正与乾隆三朝,主要分布在西南与西北两个区域。在七种改置类型中,改卫为县数量最多。在被改置的三种卫所类型中,实土卫所占绝大多数。清廷对于卫所的裁并,有利于国家行政区划的整齐划一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有利于政府管理和征税征粮操作的便利性,还有利于各民族间互通有无与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关键词:清朝 卫所 裁并
卫所是明朝主要的军事制度,明朝建国之初,在军队编制上,自京师至地方皆立卫、所。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有事命将征伐,调卫所军,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皆回卫所。卫军寓兵于农,守屯结合,军户世和谐袭。明中期以后,国家承平渐久,卫所屯政日弛,其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随着卫所军队战斗力的衰退,营兵制和募兵制在局部地区和小范围内开始施行开来,营兵逐步取代卫军成为战时主要的军事力量。之后,作为明朝基本军事编制的卫所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军队管理体制和编训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卫所内部的土地、人口、管理与职能渐趋“民化”,卫所的“民化”不仅指那些位于边疆的实土卫所具有的行政区划意义,还指明代所有卫所军事职能的消退过程中所伴随的民事职能的上升。在这个过程中,卫所相关人口趋同于一般老百姓,与驻地周围的普通居民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军事性特殊群体的色彩淡化;直至清代其军事职能消失,与府州县系统彻底合并。
清朝统治者入关之初,凡百设施,多仍明制,因势利用,郡县之外,仍置卫所,虽非统辖军伍,然分佃屯田。顺治初年,清朝统治者对明代卫所制度进行了改造和调整,重建了新的卫所制度,确立了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的原则。民属郡县,军隶卫所,军民错处,彼此相维。顺治三年定屯田官制,裁卫所指挥千百户,每卫设守备一员,千户改为卫千总,百户改为卫把总,分理卫事。顺治、康熙与雍正之后,屯卫之兵,屡经裁汰,卫所亦多归并于州县。与此同时,卫官大量裁汰,屯丁改为民籍,屯田按民地起科。乾隆之后,卫所或并或改,除漕运卫所以及少数边区卫所仍旧保留外,其余卫所完全转变为州县一级的行政单位。嘉庆、道光之后,漕运改为海运,屯卫之制始大变。光绪二十八年屯丁运军名目,概行删除,其原设之卫守备千总等官,并著裁撤。宣统三年天下卫所始尽裁矣。至此,卫所制度彻底消失,化作历史陈迹。卫所制度在明清两朝存在的五百多年时间里,历经改革,在变革中生存,在调整中维持,既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一
有清一代,卫所裁并的具体情况如以下六个表格所示[1]:
表1 清代历朝各政区卫所裁并总数一览表【图片】
(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200433)
摘 要:卫所制度建立于明初,明中后期开始“民化”。入清以后,清政府逐步对其进行改置和裁并。一些卫所被改置为府、厅、州、县,一些卫所直接被裁掉、其土地与人口被并入附近的府厅州县。与此同时,清朝也有建立新的卫所,直至后来才被裁并。而且裁并卫所的过程时有反复,一些被裁掉的卫所会再次设立,之后又会再次被裁并。有清一朝,共有约817个卫所被裁并。在所有被裁并的卫所中,有21个卫所先被裁并,后又复设,之后又再次被裁并。有22个卫所是清朝新设置的卫所,之后同样也被裁并。有67个卫所被改置为府、厅、州、县这样的行政区划单位,主要集中于康熙、雍正与乾隆三朝,主要分布在西南与西北两个区域。在七种改置类型中,改卫为县数量最多。在被改置的三种卫所类型中,实土卫所占绝大多数。清廷对于卫所的裁并,有利于国家行政区划的整齐划一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有利于政府管理和征税征粮操作的便利性,还有利于各民族间互通有无与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关键词:清朝 卫所 裁并
卫所是明朝主要的军事制度,明朝建国之初,在军队编制上,自京师至地方皆立卫、所。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有事命将征伐,调卫所军,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皆回卫所。卫军寓兵于农,守屯结合,军户世和谐袭。明中期以后,国家承平渐久,卫所屯政日弛,其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随着卫所军队战斗力的衰退,营兵制和募兵制在局部地区和小范围内开始施行开来,营兵逐步取代卫军成为战时主要的军事力量。之后,作为明朝基本军事编制的卫所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军队管理体制和编训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卫所内部的土地、人口、管理与职能渐趋“民化”,卫所的“民化”不仅指那些位于边疆的实土卫所具有的行政区划意义,还指明代所有卫所军事职能的消退过程中所伴随的民事职能的上升。在这个过程中,卫所相关人口趋同于一般老百姓,与驻地周围的普通居民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军事性特殊群体的色彩淡化;直至清代其军事职能消失,与府州县系统彻底合并。
清朝统治者入关之初,凡百设施,多仍明制,因势利用,郡县之外,仍置卫所,虽非统辖军伍,然分佃屯田。顺治初年,清朝统治者对明代卫所制度进行了改造和调整,重建了新的卫所制度,确立了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的原则。民属郡县,军隶卫所,军民错处,彼此相维。顺治三年定屯田官制,裁卫所指挥千百户,每卫设守备一员,千户改为卫千总,百户改为卫把总,分理卫事。顺治、康熙与雍正之后,屯卫之兵,屡经裁汰,卫所亦多归并于州县。与此同时,卫官大量裁汰,屯丁改为民籍,屯田按民地起科。乾隆之后,卫所或并或改,除漕运卫所以及少数边区卫所仍旧保留外,其余卫所完全转变为州县一级的行政单位。嘉庆、道光之后,漕运改为海运,屯卫之制始大变。光绪二十八年屯丁运军名目,概行删除,其原设之卫守备千总等官,并著裁撤。宣统三年天下卫所始尽裁矣。至此,卫所制度彻底消失,化作历史陈迹。卫所制度在明清两朝存在的五百多年时间里,历经改革,在变革中生存,在调整中维持,既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一
有清一代,卫所裁并的具体情况如以下六个表格所示[1]:
表1 清代历朝各政区卫所裁并总数一览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