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颜景强,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现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大河道乡颜庄村111号,联系电话:13910902433,邮编057250.
当事企业: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24F-1,联系电话:025-58782330邮编210005,(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紫荆大道77号1幢)(注册地:高淳区)
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 刘彦丽 ,职务:法人。
附:(付新杰,总经理,股东,瑞素公司实际负责人,联系电话:18931977679,石家庄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翔翼路15号院内白楼1-3层301-302室)。
一:事实经过:
我(颜景强)于2016年3月7日到石家庄参加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地区销售经理一职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当天入职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光明白金金智佳奶粉邯郸地区销售经理一职,待遇是7800元,含部分费用等,费用部分需要通过报销的方式体现,这样工资分两块来发,能合理规避纳税。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我于3月7号晚返回邯郸曲周县,8号正式按照公司要求展开工作,试工期过后,公司并没有依法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期间到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街翔翼路15号301室,参加瑞素公司2次季度会议(有管理部长于超微信开会通知截屏),公司总经理付新杰会议上多次提到,公司要接一款德国进口有机奶粉交给我们进行市场操作,因为只有一款金智佳奶粉公司没有收益,个人也没有收益,让我们耐心等进口奶粉的到来,好进行市场销售,但到11月2号被公司强行辞退时,也没有见到进口奶粉。
2016年10月26号,公司管理部经理于超在瑞素公司销售二部QQ群里下发开会通知,通知我们11月1号到石家庄公司参加公司第四季度工作会议, 1号下午到石家庄入住公司安排的新华区,西三庄街君圆金泰酒店,晚11点23分,被公司新任总监付力宪电话叫到511室进行谈话,内容是公司现状不好,要么同意调离邯郸到湖南工作,要么离职,言辞间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后来才知道二部同事大多数被谈话,内容大致相当。
2号会议正常进行,会议进行期间,我和很多同事被总经理付新杰挨个叫到办公室又再次进行谈话,内容和昨晚约谈意思一样,我向总经理表达了我个人的意见,为了照顾老人,不方便调离。从总经理办公室出来,总监告诉我不用参加会以了,可以走了,回去等着交接工作吧,我离开时参会的同事都可以作证。我离开后会议照常进行。下午的会议我没有参加。
3号下午坐汽车返回邯郸曲周的途中,接到付总监的电话,通知我销售一部邯郸负责人赵峰(18931047788,现赵峰本人还在瑞素公司工作)进行工作交接,4-5号进行了正常的工作,6号进行了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出具了双方签字的工作交接清单。( 9月份费用部分工资以各种以前没有过的理由扣除了1000元,后来致电管理部长于超,说10月份给补上,后来也没补发。
我13363006825手机于11月7日接到13903106663电话威胁,对方不肯说是谁,质问我是不是姓颜,我说是,对方说听说你要起诉瑞素公司,你小心点,我弄死你。因为这事,我给总经理付新杰微信上发了一条信息,但没有回复我。(我已在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备案)以预防个人性命受到瑞素公司威胁。
后来经过和其他地区的同事聊天才知道,很多人都被强行辞退了,方式和模式是一样的,都是以调离为幌子,后来有的同事同意调离也不行,也被辞退了。并且了解到在公司会议结束时,公司员工杜鹏让参会人员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说是会议纪要,我因为被提前辞退,赶出会场没签字外,二部同事都签了字,再后来,有同事觉得不对劲,会议纪要不给看,让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就给杜鹏打电话问到底签的是什么?杜鹏在电话里说,你们就别问了,签的是让你们离职的东西(有电话录音)。
至此,瑞素销售二部员工十多个员工就这么被强行终止了劳动关系,被这种“特殊”的辞退方式辞退了。
再后来从开发的客户处知道,瑞素公司法人于2016年7月13日进行了变更,有原法人李红霞变成了现法人刘彦丽。(有2个法人时期的营业执照)。
交接完工作以后,瑞素公司欠我离职当月工资不予发放,经多次和总监付立宪微信及电话沟通,就是不给,无奈,我联系了公司原法人:李红霞,李红霞在电话中承认瑞素公司这样的辞退方式是错误的,并承诺尽快把拖欠的工资予以发放。(有和李红霞的通话录音)。
二:维权的艰辛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颜景强),保定田华,山西程强向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高淳区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我当时打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仲裁委电话咨询,问:以我们现有的证据,仲裁委拒绝受理的依据是什么?劳动仲裁委的一个男同志就说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的依据不肯说,后来电话里一直保持30多分钟的沉默,对我提出不予受理的依据没在说一个字,不得已,我挂断了电话。
接着,我(颜景强)接到了瑞素公司原法人李红霞的电话,李在电话里说:你们不要告了,我(指李红霞)在南京这么多年,公检法都有人,你们刚打电话给劳动局,他们(他们,指高淳劳动局)就把事情给我说了。
接着,我们拿着高淳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向南京
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我向法院提交了工作交接单,公司对我期间的管理内容,所开发客户合同,公司开会通知,客户打款证明,我代表公司和客户签署的合作合同,日常工作沟通证明,原法人李红霞承认我们的员工的录音,非法辞退录音,工资打卡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所有证据都有保留)。尤其是交接单上的接受人(赵峰)目前依然在瑞素公司工作。
而瑞素公司只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发货单据,说我们是公司经销商,其它一概予以否认,否认原法人李红霞是公司人,否认目前依然在瑞素工作的赵峰也不承认是瑞素员工。在瑞素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否认一切之下,我们输掉了一审。
现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截止目前的结果,我深深相信,这个结果和瑞素原法人李红霞说过的一句话(有电话录音证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句话是:你们不要告了,我(指李红霞)在南京这么多年,公检法都有人,你们刚打电话给劳动局,他们(他们,指高淳劳动局)就把事情给我说了。
难道我们身为弱小打工群体的一员,我们的命运,我们的合法劳动就该被侵占?就该被瑞素公司欺凌?就该被所谓的公检法(都有人)瑞素打压?任由瑞素公司视劳动法为无物吗?
我,我们,到底给怎么办?
三:部分证据
当事企业: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24F-1,联系电话:025-58782330邮编210005,(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紫荆大道77号1幢)(注册地:高淳区)
当事企业法定代表人: 刘彦丽 ,职务:法人。
附:(付新杰,总经理,股东,瑞素公司实际负责人,联系电话:18931977679,石家庄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翔翼路15号院内白楼1-3层301-302室)。
一:事实经过:
我(颜景强)于2016年3月7日到石家庄参加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地区销售经理一职面试,并顺利通过面试,当天入职江苏瑞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光明白金金智佳奶粉邯郸地区销售经理一职,待遇是7800元,含部分费用等,费用部分需要通过报销的方式体现,这样工资分两块来发,能合理规避纳税。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我于3月7号晚返回邯郸曲周县,8号正式按照公司要求展开工作,试工期过后,公司并没有依法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期间到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街翔翼路15号301室,参加瑞素公司2次季度会议(有管理部长于超微信开会通知截屏),公司总经理付新杰会议上多次提到,公司要接一款德国进口有机奶粉交给我们进行市场操作,因为只有一款金智佳奶粉公司没有收益,个人也没有收益,让我们耐心等进口奶粉的到来,好进行市场销售,但到11月2号被公司强行辞退时,也没有见到进口奶粉。
2016年10月26号,公司管理部经理于超在瑞素公司销售二部QQ群里下发开会通知,通知我们11月1号到石家庄公司参加公司第四季度工作会议, 1号下午到石家庄入住公司安排的新华区,西三庄街君圆金泰酒店,晚11点23分,被公司新任总监付力宪电话叫到511室进行谈话,内容是公司现状不好,要么同意调离邯郸到湖南工作,要么离职,言辞间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后来才知道二部同事大多数被谈话,内容大致相当。
2号会议正常进行,会议进行期间,我和很多同事被总经理付新杰挨个叫到办公室又再次进行谈话,内容和昨晚约谈意思一样,我向总经理表达了我个人的意见,为了照顾老人,不方便调离。从总经理办公室出来,总监告诉我不用参加会以了,可以走了,回去等着交接工作吧,我离开时参会的同事都可以作证。我离开后会议照常进行。下午的会议我没有参加。
3号下午坐汽车返回邯郸曲周的途中,接到付总监的电话,通知我销售一部邯郸负责人赵峰(18931047788,现赵峰本人还在瑞素公司工作)进行工作交接,4-5号进行了正常的工作,6号进行了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出具了双方签字的工作交接清单。( 9月份费用部分工资以各种以前没有过的理由扣除了1000元,后来致电管理部长于超,说10月份给补上,后来也没补发。
我13363006825手机于11月7日接到13903106663电话威胁,对方不肯说是谁,质问我是不是姓颜,我说是,对方说听说你要起诉瑞素公司,你小心点,我弄死你。因为这事,我给总经理付新杰微信上发了一条信息,但没有回复我。(我已在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备案)以预防个人性命受到瑞素公司威胁。
后来经过和其他地区的同事聊天才知道,很多人都被强行辞退了,方式和模式是一样的,都是以调离为幌子,后来有的同事同意调离也不行,也被辞退了。并且了解到在公司会议结束时,公司员工杜鹏让参会人员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说是会议纪要,我因为被提前辞退,赶出会场没签字外,二部同事都签了字,再后来,有同事觉得不对劲,会议纪要不给看,让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就给杜鹏打电话问到底签的是什么?杜鹏在电话里说,你们就别问了,签的是让你们离职的东西(有电话录音)。
至此,瑞素销售二部员工十多个员工就这么被强行终止了劳动关系,被这种“特殊”的辞退方式辞退了。
再后来从开发的客户处知道,瑞素公司法人于2016年7月13日进行了变更,有原法人李红霞变成了现法人刘彦丽。(有2个法人时期的营业执照)。
交接完工作以后,瑞素公司欠我离职当月工资不予发放,经多次和总监付立宪微信及电话沟通,就是不给,无奈,我联系了公司原法人:李红霞,李红霞在电话中承认瑞素公司这样的辞退方式是错误的,并承诺尽快把拖欠的工资予以发放。(有和李红霞的通话录音)。
二:维权的艰辛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颜景强),保定田华,山西程强向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高淳区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我当时打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仲裁委电话咨询,问:以我们现有的证据,仲裁委拒绝受理的依据是什么?劳动仲裁委的一个男同志就说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的依据不肯说,后来电话里一直保持30多分钟的沉默,对我提出不予受理的依据没在说一个字,不得已,我挂断了电话。
接着,我(颜景强)接到了瑞素公司原法人李红霞的电话,李在电话里说:你们不要告了,我(指李红霞)在南京这么多年,公检法都有人,你们刚打电话给劳动局,他们(他们,指高淳劳动局)就把事情给我说了。
接着,我们拿着高淳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向南京
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我向法院提交了工作交接单,公司对我期间的管理内容,所开发客户合同,公司开会通知,客户打款证明,我代表公司和客户签署的合作合同,日常工作沟通证明,原法人李红霞承认我们的员工的录音,非法辞退录音,工资打卡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所有证据都有保留)。尤其是交接单上的接受人(赵峰)目前依然在瑞素公司工作。
而瑞素公司只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发货单据,说我们是公司经销商,其它一概予以否认,否认原法人李红霞是公司人,否认目前依然在瑞素工作的赵峰也不承认是瑞素员工。在瑞素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否认一切之下,我们输掉了一审。
现已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
截止目前的结果,我深深相信,这个结果和瑞素原法人李红霞说过的一句话(有电话录音证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句话是:你们不要告了,我(指李红霞)在南京这么多年,公检法都有人,你们刚打电话给劳动局,他们(他们,指高淳劳动局)就把事情给我说了。
难道我们身为弱小打工群体的一员,我们的命运,我们的合法劳动就该被侵占?就该被瑞素公司欺凌?就该被所谓的公检法(都有人)瑞素打压?任由瑞素公司视劳动法为无物吗?
我,我们,到底给怎么办?
三:部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