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⑸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
⑻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上述第⑻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