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我们没有热的百姓们不能再等下去了,我们可以看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