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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开除,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产假结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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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9-21 09:40回复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楼2017-09-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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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3楼2017-09-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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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4楼2017-09-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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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楼2017-09-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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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同审核修改:https://www.blb.com.cn/product/2016022995.html


            6楼2017-09-2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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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这种情况,怀孕的时候被开除,现在二审了恢复劳动关系,请问我还能要求仲裁期间的工资,产假工资吗?公司肯定是拒绝我上班的,仲裁会支持我吗?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9-06-0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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