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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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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9-14 09:46回复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


    2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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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3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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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举证责任的存在有其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意义。人类虽然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但由于人类认识世界是个历史的过程,所以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存在历史局限性。在现实生活中,主体、客体及实践等因素都制约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法院审案期限等因素都限制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这些制约就很可能导致认识不了事实的真相,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应以什么为审判基础呢?学术界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观点:法院审判案件不以案件事实客观真实为基础,改为以案件事实法律真实或形式真实为基础;即法院在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的基础上所认定的事实。这种承认案件事实法律真实是审判基础的观点,是对诉讼程序价值认识的重大突破。法律真实的认定需要确定一些法律规则,而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一些法律规则,它可以使以法律真实为审判基础成为可能。


        4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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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争议事实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5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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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除合法性事实外,还有其他争议事实,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不一定由被告承担,需要进行具体地分析。


            6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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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确定无疑的,而且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行政机关对其主张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既有依职权行政行为,也包括依申请行政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7楼2017-09-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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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就是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被告行政机关一般对法院的合理性审查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如果考察举证能力因素,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考察与证据的密切程度,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8楼2017-09-1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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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其构成要件为:行政职责的存在+履行职责的条件出现+不履行=违法不作为。在司法审查中,主要是审查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由于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最为了解,所以它有没有法定职责,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条件有没有出现,应由原告承担条件成立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如果主张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机关主张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表现为一种积极作为的形式。对此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能力较强,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原则。企业法律套餐:https://www.blb.com.cn/mealindex.html?qytc_seo


                  9楼2017-09-1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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