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关于裁员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是裁员,即:“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满足上述裁员的条件并非难事,这其实是放松了对企业裁员的限制。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没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用了一节的篇幅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定,从中足以看出立法者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视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高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提高了补偿的标准,一旦企业违法,其所承担的成本将大大加重。以往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出来的工作年限中排除了已经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而现在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被举证确凿存在不法行为,这个补偿责任就要严重放大了:
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等,规定其限期支付,否则应向劳动者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劳动者请注意以上变化,注意保留和公司签署的各种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