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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房屋和土地登记行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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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9-12 10:29回复
      首先,看第一种时效“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指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可以看出,这一时效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全部告知义务。其中包括两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应告知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应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2楼2017-09-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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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再看第二种时效“1年”或“1年+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即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加上《行政诉讼法》第39条“3个月”即“1年+3个月”,不过,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贯彻意见》同时废止。自2000年3月10日《贯彻意见》不再发生效力。


      3楼2017-09-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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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再看第三种诉讼时效“2年”。《解释》第41条规定:诉讼期限为2年。这一时效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但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4楼2017-09-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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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再看第四种诉讼时效“20年”。《解释》第42条规定:诉讼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最长不超过20年。这一时效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既没有告知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也没有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股权架构:https://www.blb.com.cn/equityframe.html?qytc_seo


          5楼2017-09-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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