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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小懿为德兴铜矿职工,2016年4月20日本人向德兴市人社局仲裁院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仲裁院院长马腾骏和仲裁员郑勇、丁益生、朱志军在对本人的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德兴市仲裁院于2016年5月23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本人,本人的仲裁申请是2016年4月20日递交的,这样,整整晚了27天。仲裁开庭开庭的前一刻更换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见附件)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7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德兴市仲裁院只提前3天通知我拿《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见附件)
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6条 规定: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第18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第2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德兴市仲裁院都没有依法依规做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告(德兴铜矿)是2016年5月4日提供了《答辩状》给德兴市仲裁院的(有录音为证),本人于2016年5月23日去德兴市仲裁院领取《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时,还特意向马腾骏和郑勇索要过,他们说没有提供(有录音为证),本人得到《答辩状》是在仲裁庭上,向德兴铜矿(被告手里)索要获得的。(见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德兴市仲裁院没有告知本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本人更没有表示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来指定仲裁员。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马腾骏和郑勇不允许本人带旁听人员(有录音证据),却允许被告(德兴铜矿)带多名旁听人员。
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本人的仲裁庭上没有进行质证过程和辨论过程就草草结束了庭审,当庭被告(德兴铜矿)对本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与认可,仲裁庭不让本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就更不允许辨证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仲裁员丁益生和朱志军没有说一句话。庭审结束后,本人提供《劳动仲裁补充意见书》,仲裁庭就更根本没有去核实其真实性(有录音为证)。
综上所述,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和仲裁院院长马腾骏、首席仲裁员郑勇、仲裁员丁益生和朱志军目无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审理本人的劳动仲裁案件,罄竹难书!恳请德兴市检查院领导们予以查处。
高小懿
15270322349
本人高小懿为德兴铜矿职工,2016年4月20日本人向德兴市人社局仲裁院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仲裁院院长马腾骏和仲裁员郑勇、丁益生、朱志军在对本人的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德兴市仲裁院于2016年5月23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本人,本人的仲裁申请是2016年4月20日递交的,这样,整整晚了27天。仲裁开庭开庭的前一刻更换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见附件)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7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德兴市仲裁院只提前3天通知我拿《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见附件)
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6条 规定: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第18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第2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德兴市仲裁院都没有依法依规做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告(德兴铜矿)是2016年5月4日提供了《答辩状》给德兴市仲裁院的(有录音为证),本人于2016年5月23日去德兴市仲裁院领取《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时,还特意向马腾骏和郑勇索要过,他们说没有提供(有录音为证),本人得到《答辩状》是在仲裁庭上,向德兴铜矿(被告手里)索要获得的。(见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德兴市仲裁院没有告知本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本人更没有表示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来指定仲裁员。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马腾骏和郑勇不允许本人带旁听人员(有录音证据),却允许被告(德兴铜矿)带多名旁听人员。
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本人的仲裁庭上没有进行质证过程和辨论过程就草草结束了庭审,当庭被告(德兴铜矿)对本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与认可,仲裁庭不让本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就更不允许辨证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仲裁员丁益生和朱志军没有说一句话。庭审结束后,本人提供《劳动仲裁补充意见书》,仲裁庭就更根本没有去核实其真实性(有录音为证)。
综上所述,德兴市人社局局长程双和仲裁院院长马腾骏、首席仲裁员郑勇、仲裁员丁益生和朱志军目无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审理本人的劳动仲裁案件,罄竹难书!恳请德兴市检查院领导们予以查处。
高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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