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我旗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奈曼旗城市总体规划》和《奈曼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我旗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共计4个片区315户,占地面积11.28万平方米。执行2016年大沁他拉镇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福星嘉苑
位于大镇黄花塔拉路东、幸福路西、东明街南、解放街北。征收107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福城御都
位于大镇清河路东、土城子路西、王府街南、奈曼街北。征收60户,占地面积3.38万平方米。
(三)嘉和国际
位于大镇金园秀水小区东、青山路西、生态大街南、旗教体局北。征收70户,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
(四)水榭花城位
位于大镇幸福路东、青山路西、西湖大街南、东明街北。征收78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公益事业项目
公益事业项目共计8项,其中扩建广场2个项目,开通道路5个项目,学校扩建1个项目,征收住宅总数430户,占地面积13.89万平方米。
(一)大镇东明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418米,征收75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大镇西湖大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418米,征收56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三)学校扩建
旗蒙古族小学扩建占地0.74万平方米,征收32户,第二小学扩建占地0.26万平方米,征收4户。
(四)大镇解放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378米,征收36户,占地面积1.134万平方米。
(五)人民广场扩建
位于大镇幸福路东、东明街南、青山路西、解放街北,征收107户,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
(六)站前广场扩建
位于大镇站前路东、火车站站前广场南北两侧。征收22户,占地面积0.65万平方米。
(七)大镇老哈河大街西延(幸福路—黄花塔拉路)
西延长度105米,征收29户,占地面积0.65万平方米。
(八)大镇王府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332米,征收69户,占地面积2.48万平方米。
三、安置方式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被征收房屋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货币化安置
由旗房产部门搭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享受政策性补助。
四、签约期限
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五、征收补偿
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房屋面积计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1.面积计算方式一
产权房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和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结果为准。
非产权房的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并按实际测绘面积的55%折算为产权房面积。
2.面积计算方式二
根据该地块产权房总面积和非产权房总面积分别占被征收户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作为系数,用系数乘以被征收户的占地面积作为被征收人的产权房和非产权房的面积。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含货币补偿)计算方式
1.非临街产权房在该片区新建商品住宅的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30%予以补偿。临街用于住宅的产权房在该片区新建商品住宅的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40%予以补偿。产权房面积乘以回迁系数(1.3)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临街用于经商的房屋,根据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年限,连续用于合法经营5年以下1年以上的经营性房屋在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45%予以补偿。连续用于合法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经营性房屋在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50%予以补偿。
3.非产权房按折算系数(55%)计算出产权房面积后乘以产权房每平方米评估均价予以补偿。
4.对本方案确定补偿金额不认可的被征收人,可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正负5%区间内的按原补偿金额补偿,否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程序给予鉴定。
(三)搬家补助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搬家费补助。最低标准为每户2000元。
(四)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补助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3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六)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低于实际价格的,由被征收人出具正规票据,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后确定,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的附属设施参照以下价格予以补偿。
1.自来水安装补偿1800.00元;
2.有线电视补偿500.00元;
3.电表及安装费700.00元;
4.宽带(按缴费剩余时间)70.00元/月;
5.太阳能补助费2000.00元;
6.套管井3000.00元;
7.铁管井500.00元;
8.带自吸泵的铁管井800.00元;
9.电视接收器迁移费200.00元;
10.三相电3000.00元;
11.杨树砍伐费用依据林业部门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2.葡萄树200.00元/棵;
13.果树200.00元/棵(或林业部门鉴定为准);
14.猪舍、鸡舍、煤棚等简易房屋按照40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15.污水井3000.00元/个;
16.菜窖10平方米以内按照4000.00元/个计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400.00元/平方米计算。
17.硬化地面25元/平,风档150元/平。
(七)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2.每户奖励5万元货币化补助。
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再给予200.00元/平方米政策性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按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再给予100.00元/平方米政策性补助,每户仅享受一套商品住房政策性补助。期限为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之内。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一)确定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日起10日之内。
(二)确定方式
1.协商确定方式。自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日起5日之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形成书面选定材料。
2.多数选定方式。协商选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6日起至9日之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上级规定程序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
3.摇号、抽签确定方式。采取多数选定方式未产生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10日后,通过摇号、抽签方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七、房屋征收的实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奈曼旗房屋征收办公室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项目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
3.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凭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则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4.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媒体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方可实施征收。
5.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正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6.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给付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与甲方,待乙方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结清所有征收补偿费;同意货币化安置的,可到旗房产部门搭建的房源平台自行选房,享受政策性补助。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
1.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旗人民政府依据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按补偿决定给予补偿,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补偿决定将货币补偿金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进行支付。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由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为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我旗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奈曼旗城市总体规划》和《奈曼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我旗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共计4个片区315户,占地面积11.28万平方米。执行2016年大沁他拉镇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福星嘉苑
位于大镇黄花塔拉路东、幸福路西、东明街南、解放街北。征收107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福城御都
位于大镇清河路东、土城子路西、王府街南、奈曼街北。征收60户,占地面积3.38万平方米。
(三)嘉和国际
位于大镇金园秀水小区东、青山路西、生态大街南、旗教体局北。征收70户,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
(四)水榭花城位
位于大镇幸福路东、青山路西、西湖大街南、东明街北。征收78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公益事业项目
公益事业项目共计8项,其中扩建广场2个项目,开通道路5个项目,学校扩建1个项目,征收住宅总数430户,占地面积13.89万平方米。
(一)大镇东明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418米,征收75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二)大镇西湖大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418米,征收56户,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三)学校扩建
旗蒙古族小学扩建占地0.74万平方米,征收32户,第二小学扩建占地0.26万平方米,征收4户。
(四)大镇解放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378米,征收36户,占地面积1.134万平方米。
(五)人民广场扩建
位于大镇幸福路东、东明街南、青山路西、解放街北,征收107户,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
(六)站前广场扩建
位于大镇站前路东、火车站站前广场南北两侧。征收22户,占地面积0.65万平方米。
(七)大镇老哈河大街西延(幸福路—黄花塔拉路)
西延长度105米,征收29户,占地面积0.65万平方米。
(八)大镇王府街东延(清河路—土城子路)
东延长度332米,征收69户,占地面积2.48万平方米。
三、安置方式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被征收房屋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货币化安置
由旗房产部门搭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享受政策性补助。
四、签约期限
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五、征收补偿
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房屋面积计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1.面积计算方式一
产权房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和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结果为准。
非产权房的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并按实际测绘面积的55%折算为产权房面积。
2.面积计算方式二
根据该地块产权房总面积和非产权房总面积分别占被征收户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作为系数,用系数乘以被征收户的占地面积作为被征收人的产权房和非产权房的面积。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含货币补偿)计算方式
1.非临街产权房在该片区新建商品住宅的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30%予以补偿。临街用于住宅的产权房在该片区新建商品住宅的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40%予以补偿。产权房面积乘以回迁系数(1.3)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临街用于经商的房屋,根据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年限,连续用于合法经营5年以下1年以上的经营性房屋在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45%予以补偿。连续用于合法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经营性房屋在评估均价基础上增加50%予以补偿。
3.非产权房按折算系数(55%)计算出产权房面积后乘以产权房每平方米评估均价予以补偿。
4.对本方案确定补偿金额不认可的被征收人,可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正负5%区间内的按原补偿金额补偿,否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程序给予鉴定。
(三)搬家补助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搬家费补助。最低标准为每户2000元。
(四)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补助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3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六)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低于实际价格的,由被征收人出具正规票据,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后确定,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的附属设施参照以下价格予以补偿。
1.自来水安装补偿1800.00元;
2.有线电视补偿500.00元;
3.电表及安装费700.00元;
4.宽带(按缴费剩余时间)70.00元/月;
5.太阳能补助费2000.00元;
6.套管井3000.00元;
7.铁管井500.00元;
8.带自吸泵的铁管井800.00元;
9.电视接收器迁移费200.00元;
10.三相电3000.00元;
11.杨树砍伐费用依据林业部门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2.葡萄树200.00元/棵;
13.果树200.00元/棵(或林业部门鉴定为准);
14.猪舍、鸡舍、煤棚等简易房屋按照40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15.污水井3000.00元/个;
16.菜窖10平方米以内按照4000.00元/个计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400.00元/平方米计算。
17.硬化地面25元/平,风档150元/平。
(七)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2.每户奖励5万元货币化补助。
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再给予200.00元/平方米政策性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按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再给予100.00元/平方米政策性补助,每户仅享受一套商品住房政策性补助。期限为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之内。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一)确定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日起10日之内。
(二)确定方式
1.协商确定方式。自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日起5日之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形成书面选定材料。
2.多数选定方式。协商选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6日起至9日之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上级规定程序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
3.摇号、抽签确定方式。采取多数选定方式未产生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公示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10日后,通过摇号、抽签方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七、房屋征收的实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奈曼旗房屋征收办公室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项目征收办公室签订协议。
3.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凭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则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4.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媒体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方可实施征收。
5.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正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6.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给付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与甲方,待乙方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结清所有征收补偿费;同意货币化安置的,可到旗房产部门搭建的房源平台自行选房,享受政策性补助。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
1.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旗人民政府依据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按补偿决定给予补偿,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补偿决定将货币补偿金提存到公证处,由公证处进行支付。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由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