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大义》中说:“子 刑在卯,卯刑在子,丑 刑在戌,戌刑在未,未刑在丑,寅刑在巳,巳刑在申,申刑在寅,辰午酉亥各自刑”。其中的“寅刑在巳,巳刑在申,申刑在寅”,在命理学著作中是“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就因少一个“再”字,所以意思完全相反。比如“寅刑在巳”,是说寅在巳被刑,是巳把寅刑了;而“寅刑巳”是说寅把巳给刑了。“未刑丑、丑刑戌、戌刑未”也是如此。
唐初的天文学著作《开元占经》,在这本书中说:“(前面省略)寅刑巳,巳为刑下,申为刑上;……巳刑申,申为刑下,寅为刑上;……申刑寅,寅为刑下,巳为刑上;……凡刑下来者,祸浅;刑上来者,灾深;自刑者,兼刑上刑下,其灾尤深。谓之三刑者,刑上、刑下、自刑也。”虽然这本书中说法跟命理学中一致,但是含义不同,比如“寅刑巳”的时候,是巳在下,申在上,结果是申受伤重;而“巳刑申”的时候,是申在下,寅在上,寅受伤重。所以三刑的结果就是“巳刑申”的时候把寅打惨了,而“寅刑巳”的时候,巳却没事(有申在上面挨板子),这个结果跟《五行大义》的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