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城镇因灾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因灾毁损住房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灾后重建与试验区建设相结合,家园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物质家园建设与精神家园建设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通过重建,努力建成国际度假旅游城市,灾后重建的典范城市,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策统一,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灾后城镇恢复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住房毁损家庭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
(一)毁损住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根据城镇受灾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0-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0-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高收入家庭0.50.71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家庭收入状况实行申报核实制度。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由个人申报,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个人申报,所属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其余人员由个人申报,社区负责核实并公示,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4、户籍和权属状况的界定
受灾家庭的户籍和住房权属状况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和权属证明材料为准。
(二)受损住房加固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加固补助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幢发放。
3、补助标准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受损程度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0.1-0.30.4-0.50.6-0.8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灾后重建与试验区建设相结合,家园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物质家园建设与精神家园建设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通过重建,努力建成国际度假旅游城市,灾后重建的典范城市,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示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策统一,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灾后城镇恢复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住房毁损家庭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
(一)毁损住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根据城镇受灾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0-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0-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高收入家庭0.50.71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家庭收入状况实行申报核实制度。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由个人申报,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个人申报,所属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负责核实,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其余人员由个人申报,社区负责核实并公示,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4、户籍和权属状况的界定
受灾家庭的户籍和住房权属状况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和权属证明材料为准。
(二)受损住房加固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
加固补助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幢发放。
3、补助标准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受损程度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0.1-0.30.4-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