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玉林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本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牌证工本费。
二、凡是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凭相关有效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玉林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电脑机打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须有车辆车架号、电机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四、本市电动自行车业务范围如下:
(一)车辆注册登记;
(二)车辆补牌、补证;
(三)车辆换牌、换证;
(四)车辆转移登记;
(五)车辆变更登记;
(六)车辆注销业务。
五、本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
六、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同时,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重点对下列十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一)未取得号牌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套用他人号牌上路行驶;
(三)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上路行驶;
(四)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五)逆向行驶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六)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七)违反规定载人;
(八)违反规定载物;
(九)超速行驶或追逐竞驶;
(十)驾驶时有撑伞、打电话及持物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特此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
一、新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并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牌证工本费。
二、凡是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凭相关有效材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玉林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电脑机打发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须有车辆车架号、电机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发票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四、本市电动自行车业务范围如下:
(一)车辆注册登记;
(二)车辆补牌、补证;
(三)车辆换牌、换证;
(四)车辆转移登记;
(五)车辆变更登记;
(六)车辆注销业务。
五、本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
六、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同时,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重点对下列十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一)未取得号牌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套用他人号牌上路行驶;
(三)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上路行驶;
(四)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五)逆向行驶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六)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七)违反规定载人;
(八)违反规定载物;
(九)超速行驶或追逐竞驶;
(十)驾驶时有撑伞、打电话及持物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特此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