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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保定中级法院王玉海、刘克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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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玉海、刘克伟滥用职权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控告书
  尊敬的各级纪检、信访、法院、检察院领导:
  针对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厅长王玉海、法官刘克伟,在审理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岳公司)与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串通九岳公司伪造证据、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情形,提出如下控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我公司开发的“东林家园三期”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定兴县杨占元持九岳公司代理手续进行投标,中标后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作为实际施工人开始进行施工。在杨占元施工过程中,由于杨占元管理混乱,将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杨占元与我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附件1),该协议书加盖九岳公司印章,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我公司不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我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完成了“东林家园三期”后期全部工程。
  我公司进行“东林家园三期”工程过程中,杨占元因伪造九岳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九岳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声称:1、九岳公司从未承担过“东林家园三期”工程施工;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系杨占元伪造九岳公司印章签订;3、九岳公司对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注:九岳公司向定兴县公安局报的案)
  二、案件诉讼情况:
  2015年1月6日,九岳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以我公司为被告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岳公司在起诉状中写明:“原告(九岳公司)未与被告(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占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原告的行政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私自刻制东林家园三期项目部章并以原告名义于2011年4月15日、19日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书》。杨占元以原告名义组织施工人员进入东林家园三期项目现场开始施工工作”。九岳公司在上述事实基础上提出的要求却是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针对九岳公司明显无理的要求,我公司答辩称:1、九岳公司在起诉状中和给公安机关的声明中,均否认与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认九岳公司没有实际进行施工,因此,九岳公司无权要求工程款。2、实际施工人杨占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无力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补充协议书》,与我公司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双方就结算及撤场事宜也达成了协议。双方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杨占元对我公司不享有任何债权。
  三、本案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厅长王玉海、法官刘克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帮助九岳公司伪造证据,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已经查明:1、杨占元伪造九岳公司印章订立施工合同的事实;2、九岳公司未实际施工的事实;3、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结算完毕的事实。本案的主审法官刘克伟在查明的上述事实基础上,曾明确告知九岳公司不具有索要工程款的资格,建议九岳公司撤诉。
  但是,时隔不久,刘克伟通知我公司第二次开庭,王玉海、刘克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明显倾向于原告,甚至成为了原告的“代理人”,千方百计为原告实现诉讼请求出谋划策、帮助原告搜集证据:
  (一)、为帮助九岳公司克服其没有实际施工、没有资格索要工程款的事实,王玉海、刘克伟主动对正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施工人杨占元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杨占元进行恐吓如不配合九岳公司起诉东林公司我们将追究你其他的案件,杨占元在无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由九岳公司代替他向东林公司主张工程款。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前,是杨占元实际组织施工;在《解除合同协议书》订立后,是我公司直接组织施工并直接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我公司可提供所有的付款凭据及银行转账记录。但九岳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施工,所以关于东林三期工程一切的付款凭证及打款记录都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东林三期工程与九岳公司毫无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王玉海、刘克伟授意九岳公司进行所谓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家单位共同在场同意鉴定才符合鉴定程序。由于九岳公司并未进行过施工,对工程毫无了解,甚至连施工图纸都没有。为帮助九岳公司拼凑“鉴定资料”,刘克伟不惜滥用法官职权,为九岳公司搜集明显虚假的所谓“施工图”(附件2调取图纸笔录)。对此,我公司曾经明确指出: 1、法院取证地点违法,没有到北京设计单位,而是在涿州调取;2、提供图纸的“宋智筠”不是设计单位工作人员;3、图纸未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对于我公司的上述合理质疑,王玉海、刘克伟置若罔闻,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向设计单位中铁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在涿州市没有设立办事结构,公司也没有名叫“宋智筠”的员工(附件3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后宋智筠说明了情况并写了说明材料,是一个叫刘洪的人答应从东林公司弄出钱来给她一部分,同时刘克伟法官在给其做笔录的时候也对其进行了诱供。
  (三)、在鉴定过程中,我公司作为工程甲方、以及工程监理方、设计方均未参与,鉴定单位也未进行实地勘验测量是不符合鉴定程序。但刘克伟法官仅凭没有工程技术知识、且身份不明的“刘洪”的指认,(注:刘洪本是杨占元的一位债主,其长期为杨占元借取高利贷从中赚取差价,刘洪本身不懂建筑不会看图,而且刘洪在涿州市有一诈骗案,刑警四队有初查笔录说明刘洪不是东林三期的负责人,笔录我公司已提取。)仅凭一份来源不明的 “施工图”,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毫无客观公正可言。我公司认为,刘克伟在调取施工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在我公司对于调取地点、调取对象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刘克伟拒绝进一步进行核实,依然用伪证做鉴定依据,纯属于玩忽职守。按照刘克伟在本案中的表现,势必依据来源不明的施工图做出的错误鉴定结论,做出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公司发现本来属于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但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长王玉海及刘克伟法官审理下,却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我公司在2016年9月20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回避申请书》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件。但是刘克伟法官却以个人的名义通知我公司律师:“不予回避,不管你公司是否参加庭审我都会开庭的,不批准你公司提交的回避申请。”我方律师要求刘克伟法官出示文字性不予回避的理由,刘克伟法官不予出示。
  直到2016年12月底民二厅厅长王玉海及刘克伟法官约我公司律师到保定中院,告知我公司律师你公司与九岳公司的案件你公司一定败诉,并用威胁的口气说你方可以上诉,但希望你公司不要上访控告我们,我们会协调石家庄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我公司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过重,在保定中院民二厅厅长王玉海、刘克伟法官审理下,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形,足以说明其二人与九岳公司之间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就在约谈我公司律师之后,在未给我公司出示文字性不予回避理由的情况下中院民二厅绝然作出了我公司败诉的判决。本案凸显出现今司法审判中一种顽疾:法官失去客观中立造成案件人为因素复杂化。为此,我公司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与此同时我公司将不惜一切代价控告在案件中不予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官刑事责任,将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司法队伍。
  在此,鉴于以王玉海、刘克伟为代表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能客观公正的审理我公司与九岳公司的案件,我公司要求:1、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回避审理九岳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的建设合同案件;2、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将王玉海、刘克伟涉嫌犯罪的事实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望有关领导关注此案,给予合法经营企业法律面前的公正平等。同时追究在本案中扭曲案件事实,知法犯法的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
  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3日
  
  
  
  
  控告人:赵英明18903323186


1楼2017-02-15 08:16回复
    有胆


    2楼2017-02-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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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09: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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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干不过建筑商?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0-09-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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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果吗?我也有冤情,也考虑用媒体呢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20-11-1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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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让我坐了五年冤狱,去哪申诉啊


          IP属地:河北来自手机贴吧7楼2021-03-0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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