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孔晓琦)2016年10月,青岛车主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被交警处罚,王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今日(2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期宣判。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16年10月16日早上8点30分,原告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时,被东城区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下称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并处罚。罚单显示,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做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但王女士不服处罚,遂将帅府园大队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她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和路权。”东城法院认为此案符合起诉条件,于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参见财新网:外地车进长安街被罚 司机起诉交通队获立案)
开庭前,2016年12月,帅府园大队向王女士发来答辩状称“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称北京交管局)于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5第43号)(下称《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而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2月10日庭审现场,双方围绕《通告》是否合法展开辩论。原告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区分北京、外地市民,此种做法违反《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上位法冲突,据此,《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废除”。
对此,被告辩论称,《通告》不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不违反《立法法》。同时被告认为,《通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39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
在最后陈述环节,原告总结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对公民区别对待,而且也不能据此说明《通告》就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原告坚持撤销处罚的诉求,被告坚持维持处罚,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个行政诉讼案,要么起诉程序违法,要么申请认定处罚依据不合法。这个案件从根源上说清楚,我认为就是处罚依据不合法。”
财新记者注意到,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代表帅府园大队出庭应诉的民警坚持认为《通告》不违法。他还称,“什么是人人平等?《宪法》没说得很详细。”
财新记者查询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罚款。
此前,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三项,都未对外地车驶入长安街作出规定。执勤民警做的处罚是将交管局的规定强行加到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规定里,“驴唇不对马嘴”,于法无据。包音泰称,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处罚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能算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交管局的处罚明显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公民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定,任何政府不能出台相关措施限制物权的使用。
限制外地车进京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2010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此后,外地车进京政策日趋严格。2014年3月,北京将未办理进京证的外地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六环路以内,同时明确今后只办理有效期为7日并最多延长5日的短期进京证,而办理进京证的各办证点也移至六环路外。2015年11月27日起,外地车每天6时到22时禁止在二环路(主路)行驶,此外,长安街以及延线国贸桥到新兴桥之间路段、天安门周边路段,每天6时至22时也禁止外地车通行。■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16年10月16日早上8点30分,原告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时,被东城区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下称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并处罚。罚单显示,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做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但王女士不服处罚,遂将帅府园大队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她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和路权。”东城法院认为此案符合起诉条件,于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参见财新网:外地车进长安街被罚 司机起诉交通队获立案)
开庭前,2016年12月,帅府园大队向王女士发来答辩状称“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称北京交管局)于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5第43号)(下称《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而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2月10日庭审现场,双方围绕《通告》是否合法展开辩论。原告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区分北京、外地市民,此种做法违反《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上位法冲突,据此,《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废除”。
对此,被告辩论称,《通告》不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不违反《立法法》。同时被告认为,《通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39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
在最后陈述环节,原告总结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对公民区别对待,而且也不能据此说明《通告》就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原告坚持撤销处罚的诉求,被告坚持维持处罚,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告诉财新记者:“这是个行政诉讼案,要么起诉程序违法,要么申请认定处罚依据不合法。这个案件从根源上说清楚,我认为就是处罚依据不合法。”
财新记者注意到,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代表帅府园大队出庭应诉的民警坚持认为《通告》不违法。他还称,“什么是人人平等?《宪法》没说得很详细。”
财新记者查询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罚款。
此前,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三项,都未对外地车驶入长安街作出规定。执勤民警做的处罚是将交管局的规定强行加到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规定里,“驴唇不对马嘴”,于法无据。包音泰称,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处罚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能算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交管局的处罚明显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公民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定,任何政府不能出台相关措施限制物权的使用。
限制外地车进京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2010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此后,外地车进京政策日趋严格。2014年3月,北京将未办理进京证的外地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六环路以内,同时明确今后只办理有效期为7日并最多延长5日的短期进京证,而办理进京证的各办证点也移至六环路外。2015年11月27日起,外地车每天6时到22时禁止在二环路(主路)行驶,此外,长安街以及延线国贸桥到新兴桥之间路段、天安门周边路段,每天6时至22时也禁止外地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