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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利军:略论唐代的东都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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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中央职官在东都洛阳分设了一套职官体系,东都尚书省是唐代东都分司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都尚书省并不全盘照搬长安官制,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东都尚书省不设尚书令与左右仆射,以东都留守为长官。东都尚书省虽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六部之下所设各司往往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1楼2008-10-24 23:32回复
    二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尚书省与长安一样,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不过,东都六部之下所设的各司似不齐备,六部的具体工作也和长安官制有所区别。 
       
      (一)吏部。东都吏部在洛阳的主要工作是主持在当地进行的铨选,因洛阳在长安的东面,故在洛阳进行的铨选又称之为东选。东选始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唐会要》卷75《东都选》云:“贞观元年,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州置选。”《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又载:“太宗时,以岁旱谷贵,东人选者集于洛州,谓之‘东选’。”可见这次选举之所以在洛阳举行,是因为关中岁旱米贵,为减轻长安的供给负担,才将洛阳以东的选人集中在这里,而洛阳以西的选人仍在长安铨选。这次在洛阳举行的选举虽为东选之始,却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即使后来洛阳升格为陪都,也不等于东选就一定制度化,其制度化的时间应在唐高宗末期。据《册府元龟》卷629((铨选部》记载:开耀元年“以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河洛之邑,天下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都分简,留放即毕,同赴京师。”从引文看,这时东选已经制度化。东都铨选留放完毕后,铨司官员与被留放的选人还要同赴长安,如“王播为河南尹,大和二年十月以播为尚书右丞,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播权判,待铨试毕日领官吏赴上都”,因为还要将注拟名单报送尚书省审查,再送门下省“过官”,然后奏请皇帝发给告身。开元元年(713年)十二月,“遣黄门监魏知古,黄门侍郎卢怀慎,往东都分知选事,便令拟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由于皇帝已经派黄门省(即门下省)官员主管东都铨选,所以才令宋璟权摄门下过官,以便互相监督。这样东都铨选完毕后,就不必再赴长安送省审查和过官,这是唐代东都铨选工作的一大变革,使东选的程序更加完善。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主持东都铨选的不一定是吏部官员,皇帝往往派他官掌管此事,事罢职事即废。这是因为铨衡之任十分重要,尤其唐初,铨选之法甚简而权任甚重,所谓“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凡初仕进者,无不仰属,选集之际,势倾天下,列曹之中,资位尤重。”何况东都远离长安,在皇帝的视线之外,所以不置常设官员,铨选时临时指派官员负责,既可防止铨曹官员长期主持选事权势过重,又可减少请托之事,目的是把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绝对控制于皇帝之手。

      需要说明的是,东都的铨选虽然看起来不是东都尚书省主持的工作,但东都留守常以东都尚书省长官的身份主持东都铨选,从管理体制上看,东选仍属于东都尚书省的职责范围。如,“令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宋璟就是以东都尚书省长官的身份参加东选的。东都尚书省吏部曾下设吏部、司勋和考功三司。《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云:“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注云: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日‘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从印文日“某司之印”语看,上述印应是六部下属的诸司之印。既然“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吏部、司勋的各两印中当各有一印在东都吏部司和司勋司:“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指除上述几司在西京长安设置有印信外在东都别置一印,就是说,东都考功司置有一印。《唐六典》成书于开元年间,反映的主要是唐前期的情况。所以,唐前期至少在开元年间,东都尚书省吏部当设有吏部、司勋和考功三司,且各置有一印。开元年间以前,东都的中央职官虚职相对较少,当时东都又多次举行东选,皇帝虽任命了主持工作的官员,但仍有许多具体的操作性的工作要做,东都吏部此时设这三个司,当参与其中的具体工作。

      关于东都铨选的停止时间。据《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大和三年(829年)“四月敕,东都选事宜权停”。《册府元龟》卷631《铨选部》所记略同。此后是否恢复,尚需进一步研究。


    3楼2008-10-2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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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1 1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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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户部。《旧唐书》卷48《食货上》记载:天宝三年,“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可见,当时全国的户籍有四套。唐前期,东都尚书省户部与西京长安一样,各贮有一套户籍册,以备皇帝巡幸时查用,说明东都尚书省曾设有户部。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尚书省户部当设有户部司和金部司。东都户部司在唐后期曾置有户部郎中与户部员外郎之职。僖宗乾符三年(876年),“以刑部郎中李蹊为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宣宗时,毕诚“人为户部员外郎,分司东都”。从史书记载看,户部的有些分司官似乎仍掌管一些事务,如李蹊,“大中末,擢进士,累迁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劾奏内园使郝景全不法事”。内园使是内诸司使之一,户部郎中李磎劾奏郝景全当是自身职责所在。东都户部还设有金部司。从前引《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可知,当时东都户部设有金部司,且置有一印。唐前期金部、仓部、司农寺、太府寺均置有木契,实行木契制度。据《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记载:“乃置木契,与应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纳之慎。(注云: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只:二十只与太府寺合,十只与东都合,十只与九成宫合,十只与行从太府寺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京金部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东都合,二十只与东都太府寺合,二十只东都金部与京金部合。)”可知此时西京尚书省金部置有木契,每只木契为两半,分属不同部门。若需出财物时,则以一半相应木契及符牒到应出物之司,出物之司据符牒勘验木契后出物。从上引文看,有20只在东都金部,既然东都设立了金部,又置有木契,当有相当职事。不过,唐前期木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京师金部、仓部为核心,西京金部为各部门的核心,而东都金部是受制于西京金部的。此外,未见东都仓部有木契设置,从李锦绣所作木契图上看,“东都金部、东都、东都太府寺也没有联系,东都官及行从官在设官分职时是有一定体系的,尚书省诸曹为诸司的政令机构。但从木契的设置看,东都行从官这种政令上的隶属关系名存实亡了,因而图A中索性免除了东都仓部木契的设置”。据此,东都当时可能并未设置仓部司。 
         
        (三)礼部。礼部在东都的主要职事是掌管贡举。东都贡举的始置时间,史籍记载颇不一致。《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载:“永泰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略同。《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永徽元年),始置两都贡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旧唐书》卷11《代宗纪》记载: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尚书左丞杨绾知东京选,礼部侍郎贾至知东都举,两都分举选,自此始也。”《登科记考》卷3记载:永昌元年(689年),“进士神都六人,西京二人。”载初元年(690年)“进士神都十二人,西京四人。”从清人徐松的《登科记考》卷3所载可知,武则天永昌元年(689年)与载初元年(690年),洛阳已经开始贡举考试,所以作者才说“《摭言》以两都贡举始于永泰元年者,误”。若只是就两都贡举的始置时间而言,徐氏所论不错。不过,我们讨论的是洛阳为陪都时的分司官问题,永昌与载初时,武则天以洛阳为神都,使之成为全国的实际首都,不存在洛阳分司问题,所以这段时间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旧唐书·代宗纪》所记载的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在东都举行的贡举考试,与《册府元龟·贡举部》及《唐摭言·两都贡举》所载的永泰元年(765年)的考试应是一回事,因每年十月举人会集于京师,次年春季开考,正是广德二年(764年)。至于《唐会要》、《册府元龟》、《唐摭言》所记基本相同,尤其是《唐会要》和《册府元龟》,除“永徽”与“永泰”一字之别外,文字完全相同,可见其资料同出一源。唐朝在显庆二年(657年)才正式以洛阳为陪都,永徽元年(650年)的洛阳还只是洛阳宫,此时是不可能和长安一起并称“两都”的,故“永徽”当是“永泰”之误。如果以上所论不误,则洛阳以陪都身份开始的贡举应始于永泰元年(765年)。
      


      4楼2008-10-25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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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京的贡举原由吏部主持,后由礼部主持。东都则由东都留守知礼部贡举。如永泰以后,据《登科记考》卷10,大历四至六年(769—771年),均由东都留守张延赏知东都贡举。大历八年(773年)九月以“东都留守蒋琼兼知东都贡举”,大历九至十年(774—775年),他仍以东都留守知东都贡举,只是大和元年(827年)以礼部侍郎崔偃知东都贡举。同东选一样,东都留守是以东都分司机构最高长官的身份主持贡举。

          东都科举曾于大历十一年(776年)停止,相关记载主要有以下几条。《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载:“大历十一年,停东都贡举。”《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记载:“自大历十一年停东都贡举,是后不置。”《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自大历十二年,停东都举,是后不置。”所言为东都贡举事,但《唐会要》列入“东都选”条。《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记载:(大历)十年(775年)五月诏,“今年诸色举人并赴上都集。(注云:先是礼部侍郎贾至,以时艰岁歉,举人赴省者众,权奏两都分理,时礼部侍郎常衮以贡举人合谒见异于选人,并合上都集举旧章也,是后不置东都贡举。)”从《册府元龟》卷640《贡举部·条制二》的记载看,这次东都贡举的停止可能与大历十年(775年)礼部侍郎常衮的上疏有关。常衮认为,贡举和制举不同,应该按照旧章,谒见有司、先师和皇帝,建议取消洛阳贡举,贡士一律集中到长安考试。常衮是大历十年(775年)五月“诸色举人并赴上都集”后上疏,决定停止的应是大历十一年(776年)以后的贡举,所以《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与《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为大历十一年(776年)较为允当。不过,这次停止东都贡举可能只是暂时行为,此后又恢复了这一制度。据《旧唐书》卷17上《文宗纪》记载,大和元年(827年)七月,“敕今年权于东都置举”。《唐会要》卷76《贡举中》也说:“其年(大和二年)七月敕,今年宜权于东都置举,其明经、进士便在东都赴集。其上都国子监举人等,合在上都试,及节目未尽者,条流奏闻。”大历之后仍有不少人是通过东都贡举而进入仕途的。如礼部侍郎崔偃,大和初曾主持东都贡举,杜牧就是这次贡举及第的。 

          东都礼部有祠部司和膳部司的设置。东都祠部司的主要职掌是祠祀祭享,由于鬼神崇拜和宗教有相通之处,所以僧尼道士亦归祠部。《大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的“礼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凡内外职事五品以上在两京薨、卒,及身死王事,将葬,皆祭以少牢,三品已上赠以束帛,一品加乘马。”如果职事五品以上官在东都洛阳薨、卒,及身死王事者,承担这一系列工作的当是东都的礼部。《旧唐书》卷43《职官二》记载:“凡国忌日,两京大寺各二,以散斋僧尼。文武五品以上,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而退。”《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凡国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两条资料一详一简,内容大体相类。国忌日时,两京各选两个大寺同时行香。可见,在唐朝礼制上,至少在国忌行香方面,两京是并重的。这两条资料均记于两书的“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下,管理这些寺观的道士、女道士及僧、尼是祠部职事,而东都的僧尼等应由东都祠部管理。 

          东都礼部还置有膳部,主要掌管庙牲豆、酒膳之政。《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记载:“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数。凡郊祀天地、日月、星辰、岳渎,享祭宗庙、百神,在京、都者,用牛、羊、豕,涤养之数,省阅之仪,皆载于厅廪牺之职焉。”从“在京、都者”语看,东都也应置有膳部司。


        5楼2008-10-25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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