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部。《旧唐书》卷48《食货上》记载:天宝三年,“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可见,当时全国的户籍有四套。唐前期,东都尚书省户部与西京长安一样,各贮有一套户籍册,以备皇帝巡幸时查用,说明东都尚书省曾设有户部。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东都尚书省户部当设有户部司和金部司。东都户部司在唐后期曾置有户部郎中与户部员外郎之职。僖宗乾符三年(876年),“以刑部郎中李蹊为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宣宗时,毕诚“人为户部员外郎,分司东都”。从史书记载看,户部的有些分司官似乎仍掌管一些事务,如李蹊,“大中末,擢进士,累迁户部郎中,分司东都。劾奏内园使郝景全不法事”。内园使是内诸司使之一,户部郎中李磎劾奏郝景全当是自身职责所在。东都户部还设有金部司。从前引《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可知,当时东都户部设有金部司,且置有一印。唐前期金部、仓部、司农寺、太府寺均置有木契,实行木契制度。据《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记载:“乃置木契,与应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随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纳之慎。(注云: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只:二十只与太府寺合,十只与东都合,十只与九成宫合,十只与行从太府寺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京金部合,十只行从金部与东都合,二十只与东都太府寺合,二十只东都金部与京金部合。)”可知此时西京尚书省金部置有木契,每只木契为两半,分属不同部门。若需出财物时,则以一半相应木契及符牒到应出物之司,出物之司据符牒勘验木契后出物。从上引文看,有20只在东都金部,既然东都设立了金部,又置有木契,当有相当职事。不过,唐前期木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京师金部、仓部为核心,西京金部为各部门的核心,而东都金部是受制于西京金部的。此外,未见东都仓部有木契设置,从李锦绣所作木契图上看,“东都金部、东都、东都太府寺也没有联系,东都官及行从官在设官分职时是有一定体系的,尚书省诸曹为诸司的政令机构。但从木契的设置看,东都行从官这种政令上的隶属关系名存实亡了,因而图A中索性免除了东都仓部木契的设置”。据此,东都当时可能并未设置仓部司。
(三)礼部。礼部在东都的主要职事是掌管贡举。东都贡举的始置时间,史籍记载颇不一致。《册府元龟》卷639《贡举部》记载:“永泰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唐摭言》卷1《两都贡举》略同。《唐会要》卷75《东都选》记载:“(永徽元年),始置两都贡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旧唐书》卷11《代宗纪》记载: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尚书左丞杨绾知东京选,礼部侍郎贾至知东都举,两都分举选,自此始也。”《登科记考》卷3记载:永昌元年(689年),“进士神都六人,西京二人。”载初元年(690年)“进士神都十二人,西京四人。”从清人徐松的《登科记考》卷3所载可知,武则天永昌元年(689年)与载初元年(690年),洛阳已经开始贡举考试,所以作者才说“《摭言》以两都贡举始于永泰元年者,误”。若只是就两都贡举的始置时间而言,徐氏所论不错。不过,我们讨论的是洛阳为陪都时的分司官问题,永昌与载初时,武则天以洛阳为神都,使之成为全国的实际首都,不存在洛阳分司问题,所以这段时间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旧唐书·代宗纪》所记载的广德二年(764年)九月在东都举行的贡举考试,与《册府元龟·贡举部》及《唐摭言·两都贡举》所载的永泰元年(765年)的考试应是一回事,因每年十月举人会集于京师,次年春季开考,正是广德二年(764年)。至于《唐会要》、《册府元龟》、《唐摭言》所记基本相同,尤其是《唐会要》和《册府元龟》,除“永徽”与“永泰”一字之别外,文字完全相同,可见其资料同出一源。唐朝在显庆二年(657年)才正式以洛阳为陪都,永徽元年(650年)的洛阳还只是洛阳宫,此时是不可能和长安一起并称“两都”的,故“永徽”当是“永泰”之误。如果以上所论不误,则洛阳以陪都身份开始的贡举应始于永泰元年(76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