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四足类脊椎动物化石在通常情况下,大多以保存完整程度不等的骨骼形式保留下来。而关于皮肤衍生物、软体器官特征、生态行为习性、繁殖特点等方面的信息是极难保存下来的,因此这部分化石往往非常稀少而极为珍贵,并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如幼年期鹦鹉嘴龙成群保存的化石、呈睡觉姿势保存下来的寐龙、腹腔中保存有幼仔的潜龙、保存有清晰羽毛结构的小盗龙、保存有翼膜或“毛状皮肤衍生物”的翼龙类化石等等,均应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四足类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另一特点还表现为它的不完整性,即它们在保存为化石的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骨架都保存不完整(尤其是个体巨大的爬行类、哺乳类化石更是如此),对于那些保存有重要鉴定特征的关键部位(尤其是完整或近于完整的头骨)化石,应当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4)处于关键演化地位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脊椎动物中重要类群的起源或演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如涉及到脊椎动物亚门的起源、硬骨鱼类起源、肉鳍鱼类早期演化的化石等等。对于这些鱼形类脊椎动物化石、尤其是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的、保存完整的化石,应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5)部分重要的无脊椎动物、高等植物化石类型在起源演化方面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科学价值,如早寒武世涉及一些无脊椎动物高级别类群起源的关键化石、中生代涉及被子植物起源的关键化石等,应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6)木化石作为一类特殊的植物化石类型,在科学研究和观赏等方面意义较大,本标准将其从高等植物化石中单独列出来进行分级。对于那些外形庞大、保存有清晰结构或构造、树干形态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应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评判,本标准对木化石在保存直径及保存长度方面给出一些量化指标,一级重点保护木化石的直径应大于100厘米、或长度在10米以上。
(7)我国是世界上脊椎动物蛋化石数量最多、种类最齐全的国家,大部分省份都有发现。蛋化石是近年来遭受违法发掘而受到破坏最严重的化石类型之一,对于那些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蛋化石,应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这类蛋化石应当具有很好的窝中排列方式,提供重要的蛋化石研究信息,同时还具有非常高的展览价值和观赏价值。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评判,提出如下标准:除巨型长形蛋之外的恐龙蛋化石(长形蛋类、棱柱形蛋类、圆形蛋类、椭圆蛋类、树枝蛋类、蜂窝蛋类)同窝保存在15枚及以上且能够反映出明显的排列规律的,视为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恐龙蛋化石,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巨型长形蛋是我国特有的、世界上已知最大的恐龙蛋化石,由于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非常困难,因此,5枚以上属于同一窝自然状态保存的且蛋壳较完整的该类蛋化石,应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需要指出的是,对恐龙蛋化石的分级不宜强调蛋化石本身的属种名称,因为要详细鉴定蛋化石的属种,需要进一步对蛋壳的微细结构进行显微研究,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另一个因素是,我国目前已命名的恐龙蛋属种名称很多,其中有一些特征不明确。因此,以恐龙蛋化石保存状况、数量等指标进行定级较为可行。
除大量恐龙蛋化石外,我国还发现少量龟蛋、离龙蛋、翼龙蛋、鸟蛋化石等,由于这些类别的蛋化石极为稀少,因此只要是这些类别的完整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应作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蛋化石中保存有胚胎的标本在全球都很罕见,科学意义重大。因此对于这类蛋化石,只有胚胎具有明显的鉴定价值,无论蛋本身保存完整与否,都应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8)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且显示清晰特征和运动特征的足迹化石具有很高的研究和观赏价值,为研究造迹动物的运动方式、运动速度、甚至体重等方面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应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6. 第五条规定了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满足的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应认定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下面仅就二级重点保护木化石和二级重点保护蛋化石的一些量化指标作如下规定:
(1)作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保存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较高的大型木化石,其直径应在80厘米至100厘米之间、或长度在5米至10米之间。
(2)属于同窝中的恐龙蛋化石,蛋的数目为5—14枚(其中巨型长形蛋的数目为2—4枚),蛋壳保存完好,显示部分或局部排列方式的蛋化石,应作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7. 第六条规定了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满足的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应认定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下面仅就三级重点保护木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蛋化石的一些量化指标作如下规定。
(1)作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为完整程度较高的中型木化石,其直径应在50厘米至80厘米之间、或保存长度在3米至5米之间。
(2)蛋壳保存非常完整的单枚恐龙蛋化石,应认定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属于同一窝、数目在2—4枚(不含巨型长形蛋)、且蛋壳保存较为完好的蛋化石,应认定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8. 第七条对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作了规定。这里特别强调了通常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脊椎动物、重要无脊椎动物、高等植物化石,如果数量丰富、或完整程度较差且同时没有保存重要部位特征、研究程度高或科学价值一般的,应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而不宜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对部分应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作如下说明:
(1)保存完整程度不高或未保存重要部位、特征不清晰的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应视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2)个别保存完整但数量丰富且研究程度较高的脊椎动物实体化石,也不宜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些脊椎动物化石(如狼鳍鱼化石)数量极为丰富,通常都保存较为完整,且研究程度相对较高,将这些化石均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并无必要,而且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很难实现。因此对这类除了一些密集保存在一起的标本可作为三级化石对待之外,其余的可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3)零散的或形态保存较差的、蛋壳不完整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应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4)零星的或保存较差的、形态不清晰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亦应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9. 第八条规定了古生物化石鉴定的仲裁组织。古生物化石种类多、数量大、保存形式和完整程度不尽相同,因而在实际保护管理工作中,会遇到对某些化石在分级上的疑问或争议。对于这些化石分级的确定,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给出最终结论。
10. 第九条规定了本标准解释权的归属。
11. 第十条指出本标准的施行日期,即自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