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对构成要素、主要部分、整体结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的价值判定。而在现实实践中,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要素,允许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共存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是依据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判定在后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典型案例之一就是(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鳄鱼 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与(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之间就鳄鱼图形商标和相关文字商标之间的共存。
2、是在后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其主张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成功获得商标注册有很大助益,应引起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高度重视。
1、是依据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判定在后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其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典型案例之一就是(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鳄鱼 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与(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之间就鳄鱼图形商标和相关文字商标之间的共存。
2、是在后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其主张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成功获得商标注册有很大助益,应引起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