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名为《元朝的治理体系非常粗陋。南宋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的网文中,作者为了证明元代比宋代来说有所倒退,说元代创造了“路引制”,其详细论证如下:

网文原作者引用了一本叫做“元会典”的书(实际上这本书的名字叫做《元典章》,连书名都写不清楚的白痴也可以编网文谈唐宋变革论了,呵呵)中一条“路人验引放行”的条法,证明元代存在全民出行皆须“路引”,进而证明了元代官方限制人口流动性。
不过呢,对这些网文打脸的最简易办法,就是直接去核对他们引用的原始材料。这则材料的引用方式,教科书一般清晰的向我们证明了这些喜欢写网文黑元朝的段子手是怎么利用和曲解史料的。
这段史料的开头,网文里是这么写的:“凡行路之人……”
然而,在真正的《元典章》里,这则法令是这么写的:

很显然,网文作者在引用史料时,把“诸斡脱、商贾”的限定语去掉了。
斡脱就是高利贷商人,而商贾则包括各色行商坐贾,针对于他们从事商业行为时需要提前申请公引的一道法令,就这样被张冠李戴成了全民出行时需要申请“公引”。
于是,段子手黑元成功,网文狗傻傻上钩,两人一拍即合,岂不乐哉?
——————————————————————————————
分割线以下,我们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商人出门做生意时需要申请“公引”,这里的“公引”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呢?
其实公引的作用很简单,那就是防止商人偷税漏税。
在《元史·刑法志》中也提到了商人和公引:

这则记录于传世文献中的法令,在出土文献里也有反映。内蒙古喀拉浩特古城遗址出土的元代亦集乃路契本里同样提到:“其回回通事并使官银买卖人等,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

为什么使用官银买卖的商人“入门不吊引”就会被视作“同匿税法”,给予“物货一半没官”的惩罚呢?
晚清法理学家,刑部尚书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如此解释“入门不吊引”

从他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理解,“引”为客商报货之单,“吊引”就是巡拦人核实报货单的过程,“不吊引”就是拒绝官方对自己买卖行为的核实,故而会被视作偷税漏税的一种予以惩罚。
实际上,在元代,即便你那儿也不去,不涉及“行路”(出远门)。只要从事商业行为,就都要开具公引。
比如同样是《元典章》里的要求,


典卖田地时需要提前去官府陈告开付公据的目的与商人长途贩运时申请公引一样,都是其货物经过官府勘合,已经官府登记,有防止卖者逃税漏税的作用。
将这种“公凭”或“公引”视作全民在行路时的申请,是全然错误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出远门做生意必须申请公引的措施并非由元代开创,而是继承自网文作者嘴里那个无比先进,各种比元朝要好的宋朝:
比如《宋会要辑稿》记载:

另一处记载也提到,只有收到了卖出地开具的公引,税务部门才会购销原来商人登记的资料,视作已经缴税完毕:

对商人的应缴税款的登记与管理,都是国家重视商业收入,构建商业帝国的一个基本表现,非但不能证明元朝比宋朝的资本主义或时尚经济有所落后,相反还能证明由宋至元,国家对商人和商税的管理进一步成熟。
——————————————————————————————
最后,在单独谈谈,“公引”是何时成为全体臣民出远门时必备的玩意的。
众所周知,明朝实行的是里甲制,而“路引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移动的“里甲制”,让臣民在移动的过程中也受到监视。
朱元璋亲自编著的《大诰》清晰明确的有《辨驗丁引第四》:
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従容驗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引目相符而無異,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賚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推行“路引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到底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王朝,还是由汉族建立的明王朝呢?
岂不一目了然!

网文原作者引用了一本叫做“元会典”的书(实际上这本书的名字叫做《元典章》,连书名都写不清楚的白痴也可以编网文谈唐宋变革论了,呵呵)中一条“路人验引放行”的条法,证明元代存在全民出行皆须“路引”,进而证明了元代官方限制人口流动性。
不过呢,对这些网文打脸的最简易办法,就是直接去核对他们引用的原始材料。这则材料的引用方式,教科书一般清晰的向我们证明了这些喜欢写网文黑元朝的段子手是怎么利用和曲解史料的。
这段史料的开头,网文里是这么写的:“凡行路之人……”
然而,在真正的《元典章》里,这则法令是这么写的:

很显然,网文作者在引用史料时,把“诸斡脱、商贾”的限定语去掉了。
斡脱就是高利贷商人,而商贾则包括各色行商坐贾,针对于他们从事商业行为时需要提前申请公引的一道法令,就这样被张冠李戴成了全民出行时需要申请“公引”。
于是,段子手黑元成功,网文狗傻傻上钩,两人一拍即合,岂不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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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线以下,我们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商人出门做生意时需要申请“公引”,这里的“公引”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呢?
其实公引的作用很简单,那就是防止商人偷税漏税。
在《元史·刑法志》中也提到了商人和公引:

这则记录于传世文献中的法令,在出土文献里也有反映。内蒙古喀拉浩特古城遗址出土的元代亦集乃路契本里同样提到:“其回回通事并使官银买卖人等,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

为什么使用官银买卖的商人“入门不吊引”就会被视作“同匿税法”,给予“物货一半没官”的惩罚呢?
晚清法理学家,刑部尚书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如此解释“入门不吊引”

从他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理解,“引”为客商报货之单,“吊引”就是巡拦人核实报货单的过程,“不吊引”就是拒绝官方对自己买卖行为的核实,故而会被视作偷税漏税的一种予以惩罚。
实际上,在元代,即便你那儿也不去,不涉及“行路”(出远门)。只要从事商业行为,就都要开具公引。
比如同样是《元典章》里的要求,


典卖田地时需要提前去官府陈告开付公据的目的与商人长途贩运时申请公引一样,都是其货物经过官府勘合,已经官府登记,有防止卖者逃税漏税的作用。
将这种“公凭”或“公引”视作全民在行路时的申请,是全然错误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出远门做生意必须申请公引的措施并非由元代开创,而是继承自网文作者嘴里那个无比先进,各种比元朝要好的宋朝:
比如《宋会要辑稿》记载:

另一处记载也提到,只有收到了卖出地开具的公引,税务部门才会购销原来商人登记的资料,视作已经缴税完毕:

对商人的应缴税款的登记与管理,都是国家重视商业收入,构建商业帝国的一个基本表现,非但不能证明元朝比宋朝的资本主义或时尚经济有所落后,相反还能证明由宋至元,国家对商人和商税的管理进一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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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单独谈谈,“公引”是何时成为全体臣民出远门时必备的玩意的。
众所周知,明朝实行的是里甲制,而“路引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移动的“里甲制”,让臣民在移动的过程中也受到监视。
朱元璋亲自编著的《大诰》清晰明确的有《辨驗丁引第四》:
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従容驗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引目相符而無異,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賚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
推行“路引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到底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王朝,还是由汉族建立的明王朝呢?
岂不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