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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专利无效案件谈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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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公开的部分内容为:“以最高档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 。


1楼2015-12-21 14:13回复
      无效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3中的“以最高档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仅测量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中解释为所测的实时电压值以市电零线为参考电压,这样就无法实现本发明的功能即判断电机是处于高档位还是低档位运行,从而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导致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专利权人辩称该实时电压值U是以市电火线为参考电压,这一事实记载在说明书附图8中。
      专利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认为在本领域中,如无特别说明,驱动线圈的实时电压值U是指驱动线圈两端的实时电压值,该两端指驱动线圈的两个端部,并且附图8记载的第三实施例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装置的实施例,并不与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将该技术特征理解为专利权人所解释的“电机最高档位驱动线圈对零电压值与市电火线对零电压值之间的差值”。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认为该技术特征是由证据1进行数学推导来得出本发明中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理由,复审委作出宣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以零线为参考电压还是以火线为参考电压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明确记载了“以最低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以最高档位运行时的电压值为参考电压”,本专利实施例三的装置是实现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方法的装置,实施例三的图8表明了所测量的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值;并且权利要求3中的判断逻辑表明实时电压U一定不是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如果以零线作为参考电压,就会出现与第三人同样的疑惑,即认为这样的判断逻辑无法实现档位的区分,从而可能导致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然而,如果实时电压值U以市电火线作为参考电压,则上述判断逻辑可以合理地进行档位的区分。综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文字记载,并结合说明书具体公开内容的印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市电火线的测量值,其不同于证据1中所测量的相对于零线的电压值。
      (2)被诉决定中的数学变换过程是根据本专利披露的信息推导的,并且在推导过程中忽略了降压过程,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识别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楼2015-12-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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