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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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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
(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
引进人才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人才引进受理条件
在市南、市北、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内有接收单位,不造成夫妻分居(即配偶在市内三区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4)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IP属地:山东1楼2015-12-11 16: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