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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解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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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为显示逼格,洒家先把硬知识放上:


1楼2015-10-15 10:13回复
      《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勋章、军旗、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楼2015-10-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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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2 12:39:3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当然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这么几条:
        一,不要随便和国家攀亲戚。卖一个生发水,你可以广告调侃一下“少林寺认证”,但是商标申请注册不能儿戏。谁都喜欢高大上的格调,但是一个批发水果的超市,就不要申请一个能与国家发改委产生关联的商标;一个普通被服生产商,就不要申请一个能与国防部产生关联的商标。这样想想,如果不是这么一个可爱的规定,放眼望去,满大街的商标,都好像是响应中南海的号召,全都上升到了国家民族的层次。所以,申请商标,不要和“中国”、“中华”、“长城”等等词汇有瓜葛。
        二,不要随便和外国高级友人攀亲戚。你要是有钱,就是任性,就要在自己生产的男性内裤上申请注册埃菲尔铁塔的商标,就要在自己生产的巧克力上申请奥巴马的商标,洒家也拦不住你。但是商评委的同学可不会手下留情,看到随便与什么“联合国”,“欧盟”等等关联的商标名称,只要你没有它们的许可文件,立马变身成为华妃娘娘“哼!贱人就是矫情,想抱大腿直说便是,本宫最看不得你那狐媚样子。”啪啪啪,直接驳回。


      3楼2015-10-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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