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前妻抚养,后前妻去世,因前岳父母以孩子不愿意回到爸爸身边为由,拒绝我带走孩子,并向继续向我索要抚养费。后我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我一次性付清前妻去世后至法院调解时的孩子抚养费,对方将孩子抚养权转给我(调解书上写得很清楚),但在我将抚养费付清后,去带走孩子时,对方仍以孩子的自己意愿为由,不让我带走(孩子当时5岁,且一直生活在他们家,不可能会自己愿意主动跟我走,这个我想是个正常人都应该明白的事情,而且孩子一直说要听他姥爷的。),没办法,我只好申请法院执行,法官和我及我妈一起去对方家里接孩子,对方还是这个理由:“只要孩子愿意跟你走,我们没意见,但是孩子不愿意,不能强行带走。”执行法官也说孩子不能强制执行。没办法,一直拖到现在,又过去了两年多,对方又到法院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我,索要孩子生活费。(在此期间,我也去看孩子,给孩子买玩的,书,吃的穿的东西,而且孩子奶奶每个星期基本上都要给孩子买吃的,穿的),请问这种情况下,难道只能我出钱给他们家,让他们家养着孩子吗?我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而且并不是不愿意抚养孩子,他们怎么能以孩子名义起诉我呢?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效的法律调解书怎么能以一个孩子的意愿做决定呢?如果这样的话,那法律文书岂非等于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