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在线举报》栏目4月10日刊登“面对违建,太和城建执法部门为何不作为?”一文后,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后高度重视,就反映的问题作说明如下:
刘淑芹于2007年3月在天蓬街北头路西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太和县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8月11日对该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07年9月12日对刘淑芹作出(2007)太建罚决字第00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9月13日送达当事人刘淑芹。
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间,当事人陈××向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反映情况,阜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下达督办通知(阜建督办【2007】l号),要求太和县建设局加大执法力度,限期将刘淑芹违法建设(超出部分)拆除到位。
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太和县建设委员会已不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于2007年12月30日将刘淑芹违法建设案件移交我局。我局于2008年1月3日接到建委《关于移交刘淑芹违法建设案件的函》后,并于同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对案件材料的审查,认为由于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要求太和县建设委员会撤销对刘淑芹作出(2007)太建罚决字第00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太和县建委于2008年元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太建【2008】2l号),并抄送我局。
我局接到建设局的通知后(太建【2008】2l号)后,及时对刘淑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而陈××认为如果对刘淑芹进行行政处罚权,对自己无经济利益可言,于是,要求我局暂且不要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我局进行协调,应陈××的要求,我局以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为目的,积极进行协调,经过协调,陈××要求刘淑芹拿出2万元作为影响其通风、采光的补偿,刘淑芹于2008年4月3日已拿出l万元,并于2008年4月14日又拿出5千元,暂压我局,由我局暂时代收,以充分达到意见一致后,再进行签订协议。
刘淑芹于2007年3月在天蓬街北头路西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太和县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8月11日对该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07年9月12日对刘淑芹作出(2007)太建罚决字第004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9月13日送达当事人刘淑芹。
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间,当事人陈××向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反映情况,阜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下达督办通知(阜建督办【2007】l号),要求太和县建设局加大执法力度,限期将刘淑芹违法建设(超出部分)拆除到位。
根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太和县建设委员会已不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于2007年12月30日将刘淑芹违法建设案件移交我局。我局于2008年1月3日接到建委《关于移交刘淑芹违法建设案件的函》后,并于同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对案件材料的审查,认为由于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要求太和县建设委员会撤销对刘淑芹作出(2007)太建罚决字第00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太和县建委于2008年元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太建【2008】2l号),并抄送我局。
我局接到建设局的通知后(太建【2008】2l号)后,及时对刘淑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而陈××认为如果对刘淑芹进行行政处罚权,对自己无经济利益可言,于是,要求我局暂且不要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我局进行协调,应陈××的要求,我局以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邻里关系为目的,积极进行协调,经过协调,陈××要求刘淑芹拿出2万元作为影响其通风、采光的补偿,刘淑芹于2008年4月3日已拿出l万元,并于2008年4月14日又拿出5千元,暂压我局,由我局暂时代收,以充分达到意见一致后,再进行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