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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札等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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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曾瑜


1楼2015-01-10 21:33回复
    ①《建炎以来年要录》,以后简称《要录》,卷143注作“二千五百里”。据巨焕武
      先生引《庆元条法事类》卷8《漏泄传报》,敕:“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
      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
      岳云依“主行人有犯”加一等,故为三千里。后王处仁同,蒋世雄为非“主行人”,应据
      《要录》,为二千五百里。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后简称《朝野杂记》,乙集卷12原文作“官犯罪徒,减一
      等”。《要录》卷143原文作“供犯罪徒,减一等”。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
      卷5:“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作了校改。
    ③《朝野杂记》原文作“当徒三年”,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诸犯私
      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承节郎和承信郎两官
      当徒二年,应从《要录》卷143,作“徒二年”。
      ④《朝野杂记》原文作“一贯徒一年,十贯加一等”,《要录》卷143作“十匹加一等”。
      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6,应补“十匹徒一年”之脱文。
      ⑤深重,原作“所重”,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前文所列岳飞罪状“委是情理深重”改。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后简称《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丙寅。
      ⑦《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癸未。
      ⑧参见朱瑞熙等著《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二十一章。
      ⑨《宋史》卷165《职官志》。
      ⑩《宋金史人物丛考》第146页。
      ⑾《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宋会要》职官70之25。
      ⑿《三朝北盟会编》卷207,此说抄自《中兴遗史》,参见《要录》卷143绍兴十一
      年十二月癸巳。
      ⒀《挥麈录馀话》卷2。
      ⒁《宋刑统》卷2。
      ⒂《岳飞研究》第2辑第157页。
      ⒃参见《宋会要》兵14之22——48。
      ⒄参见《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第229页,562页。
    来源:中国宋代历史研究
      


    5楼2015-01-1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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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5-01-12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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