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根据5号令参考格式进行临床方案填写,但医院A坚持要用自己医院的临床方案格式,其格式内容比5号令复杂得多,考量内容也多不少。
医院B不愿采用医院A的临床方案格式,一来与5号令格式不一致(虽然SFDA并未要求必须采用5号令参考格式,但如果两家医院格式明显不同也很尴尬),二来医院A的格式考量内容过多,有些非SFDA要求的考量项目医院B做不到(虽然考量项目多,或许提供的临床信息更加全面,但有时还是要面对现实啊)。
医院B不愿采用医院A的临床方案格式,一来与5号令格式不一致(虽然SFDA并未要求必须采用5号令参考格式,但如果两家医院格式明显不同也很尴尬),二来医院A的格式考量内容过多,有些非SFDA要求的考量项目医院B做不到(虽然考量项目多,或许提供的临床信息更加全面,但有时还是要面对现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