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唐代九等爵制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培育和保护了一批具有特权的大地主。因为从最低的男爵到最高的王爵可以合法地占有五顷至一百顷官人永业田。并且还常常得到大量的赐田,如高祖赐魏国公裴寂“良田千顷”,赐曹国公徐世“良田五十顷”(22)。以此为基础,他们进一步兼并土地,组成一个个大庄园,剥削和奴役依附于其中的部曲、佃客。而食实封制度使这些特权大地主的一部分拥有更大的经济特权,即通过合法地占有封户,取得压榨课户、分割国家赋税的权力,而且这一权力是世袭的。因此,既有爵位而又有实封的实封家,是唐代的贵族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最上层。
唐前期尤其是玄宗改革实封制度前,实封贵族压榨封户的手段是多种的。
第一,唐政府赐给实封贵族的封户就是均田制下的课户,因此,他们有权象封建国家一样征收这部分课户的租庸调。
关于实封贵族征收封物的内容和方法问题,史学界颇有分歧,因涉及本文主旨,笔者不揣浅漏,也征诸史籍,略陈愚见。
《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
“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充。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共收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大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载:
“……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旧制,户皆三丁以上,一分入国。开元中定制,以三丁为限,租赋全入封家。”
《通典》卷31《职官十三》载:
凡诸王及公主以下所食封邑,皆以课户充。州、县与国官、邑官共执文帐,准其户数,收其租调,均为三分,其一入官,其二入国。公所食邑则全给焉。(开元)二十年五月敕:诸食邑实封,并以三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封随庸调送入京。”
《唐会要》卷90《食实封数》载:
“旧例,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 皆以课户先(按:据前引《大唐六典》、《通典》当为“充”), 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供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下(据前引《大唐六典》当为“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载:
“(开元)十一年五月十日敕(按:前引《通典》为二十年五月,不知谁确):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分歧之一,韩文根据“入国、邑者收其庸”,提出“封家向封户所征收为租调二者,庸则仍归封建国家”。黄、阎两文据《旧唐书·韦嗣立传》载一个封丁需纳两匹绢,恰是一个均田农民年输庸、调绢数之和,从而提出“庸入封家”说,但对“入国,邑者收其庸”未作诠释。笔者认为“庸入封家”说是正确的。因为封建国家对课户的剥削有租,有调,有役,国家若不需要本人直接服役才可以庸代役。但实封贵族不能象封建国家那样征调封户服役,为了不减少他们的剥削数额,自然应将役这一项以庸的形式交给实封家。“入国、邑者收其庸”当是对此项内容的特别说明。
唐代九等爵制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培育和保护了一批具有特权的大地主。因为从最低的男爵到最高的王爵可以合法地占有五顷至一百顷官人永业田。并且还常常得到大量的赐田,如高祖赐魏国公裴寂“良田千顷”,赐曹国公徐世“良田五十顷”(22)。以此为基础,他们进一步兼并土地,组成一个个大庄园,剥削和奴役依附于其中的部曲、佃客。而食实封制度使这些特权大地主的一部分拥有更大的经济特权,即通过合法地占有封户,取得压榨课户、分割国家赋税的权力,而且这一权力是世袭的。因此,既有爵位而又有实封的实封家,是唐代的贵族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最上层。
唐前期尤其是玄宗改革实封制度前,实封贵族压榨封户的手段是多种的。
第一,唐政府赐给实封贵族的封户就是均田制下的课户,因此,他们有权象封建国家一样征收这部分课户的租庸调。
关于实封贵族征收封物的内容和方法问题,史学界颇有分歧,因涉及本文主旨,笔者不揣浅漏,也征诸史籍,略陈愚见。
《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
“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皆以课户充。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共收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大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载:
“……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旧制,户皆三丁以上,一分入国。开元中定制,以三丁为限,租赋全入封家。”
《通典》卷31《职官十三》载:
凡诸王及公主以下所食封邑,皆以课户充。州、县与国官、邑官共执文帐,准其户数,收其租调,均为三分,其一入官,其二入国。公所食邑则全给焉。(开元)二十年五月敕:诸食邑实封,并以三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封随庸调送入京。”
《唐会要》卷90《食实封数》载:
“旧例,凡有功之臣赐实封者, 皆以课户先(按:据前引《大唐六典》、《通典》当为“充”), 准户数,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供其租调。各准配租调远近,州、县官司收其脚直,然后付国、邑官司。其下(据前引《大唐六典》当为“丁”)亦准此。入国、邑者,收其庸。”
《唐会要》卷90《缘封杂记》载:
“(开元)十一年五月十日敕(按:前引《通典》为二十年五月,不知谁确):请诸食实封,并以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调送入京。其脚以租脚钱充。并于太府寺纳,然后准给封家。”
分歧之一,韩文根据“入国、邑者收其庸”,提出“封家向封户所征收为租调二者,庸则仍归封建国家”。黄、阎两文据《旧唐书·韦嗣立传》载一个封丁需纳两匹绢,恰是一个均田农民年输庸、调绢数之和,从而提出“庸入封家”说,但对“入国,邑者收其庸”未作诠释。笔者认为“庸入封家”说是正确的。因为封建国家对课户的剥削有租,有调,有役,国家若不需要本人直接服役才可以庸代役。但实封贵族不能象封建国家那样征调封户服役,为了不减少他们的剥削数额,自然应将役这一项以庸的形式交给实封家。“入国、邑者收其庸”当是对此项内容的特别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