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世俗的办法来获得世俗的承认,这究竟是向世俗的反抗还是向世俗的妥协?我们看看李银河教授的同性恋提案吧,看看她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等等,承认同性恋就必须赋予同性恋的婚姻权?不过还是陷在“婚姻制度”的迷魂阵里,好像没有婚姻就没有公民权似的。
“第二,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节选);
同上,还是在万分拥护“婚姻制度”的前提下。
“第三,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同异性恋婚姻之理,好像认为婚姻可以真的能够约束性关系似的。多说一句,这显然走偏了。性关系是否专一牢靠,最有力的保障是双方的爱情。李女士是一个“人性至上”论的拥护者,怎么在这时就如此地不相信人性而一定要弄个制度来约束一下呢?你这不是约束人性自己打自己嘴巴么?或者,就是你歧视同性恋,认为她们/他们没人性(我这是极端的推理,别跟我辩论这个)。
“第四,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
哇塞,同性恋婚姻真的好崇高好伟大啊!意义非凡、日月同晖、天地可鉴呀!
捡异性恋吃剩的骨头来给同性恋啃,我觉得李银河教授的思维很刻板,一个深深埋在异性恋文化陷阱的异性恋,拿异性恋的壳子往同性恋上套。但是我感谢她在性问题上的豪放言论,尽管弊病多多,但至少让性成为一个开放的、人人可谈的东西,对此,她功不可没。